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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4 11:09 来源:新华网 打印本页 关闭
[曹建明]三要认真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要着力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责编:姚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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