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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4 11:10 来源:新华网 打印本页 关闭
[周坚卫]一、认识发展趋势,把握地方立法工作的“变”与“不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地方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总结经验,分析趋势,我们认为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把握“五个不变”,推进“五个转变”。
五个“不变”是:
——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变。
——坚持党的领导、体现人民意志的政治方向不变。
——服务科学发展和地方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不变。
——维护法制统一和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原则不变。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根本途径不变。
五个“转变”是:一是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地方立法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要注意做到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的平衡协调,适应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要更加关注有关民生的立法,推进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协调发展。二是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地方立法的重点要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从授权型转向控权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权利的保障和救济。三是从数量速度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面对立法触及越来越多的深层次矛盾,地方立法应当更加重视质量效益,具有时代性、科学性、民主性。要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事关经济社会全局的优先,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优先,地方特色鲜明的优先,亟待修改完善的优先,严格控制年度立法项目,突出重点,集中资源,提高立法的质量效益。四是从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变。强化“精品”意识,走精细化立法之路,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要把规划计划、调研起草、焦点协调、审议修改、立法解释、备案审查、立法技术、后评估等工作做得更深、更细,完善立法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立法更好地反映民意、体现民心,维护民利。五是从注重立新法向法的系统化转变。地方立法要继续解决重创制、轻系统,重数量、轻协调的问题。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法规创制与完善的关系处理得更好,把法的配套、解释、编纂、清理等系统化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适应性。
责编:姚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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