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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时间|工资是“老板娘”私下转账的,能证明劳动关系么?

2018-08-16 15:50:00来源:中国乡村之声

  外出打工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工资发放问题,往往对工资的发放者是谁并不在意,可今天的案例,严肃提醒着每一位劳动者,为他人打工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以免个人权益被损害!

  案例回顾

  2016年11月老许应聘到安徽省肥西县的鑫义公司工作,工资每月3000元。老许进入公司工作后,每个月月初都会收到由公司老板娘兼会计刘某的转账3000元作为工资报酬。

  没想到刚刚工作3个月,老许就在公司一次公务活动中受伤,被工友送到医院治疗。公司得知老许受伤,决定“私了”,由刘某用自己的账号向老许一次性转账支付13138元。

  但是经过医院检查,老许的病情加重需要持续治疗,公司此时不愿意再出钱负责。老许无奈之下要求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且要求单位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此时却不承认和老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同意为老许申请工伤认定。

  老许将公司诉至当地法院,可公司辩称,公司和老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老许账户每月收到的钱也是由刘某从其个人账户转账,并不是公司行为。

  律师解答

北京市永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占强

  1、用个人账户发工资,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并不是这样!

  第一,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就“劳动关系的建立”方面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发放工资只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一种因素,并非唯一和绝对因素。

  2、类似情况,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仍然适用,劳动者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必须首先提供相应证据。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困境,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举证的要求相对于用人单位要宽松。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而作为劳动者,只要尽可能提供自己能掌握的证据就行了。

  3、遇到工伤,怎么处理最妥当?

  在这里给在外打工的朋友三点参考建议:

  一、工伤发生后,如单位既未向主管用人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无效的。即便单位要求约定“私了”也不受法律保护。

  二、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特别要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私了”打工者获得的赔偿数额一般比较合理。

  三、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简单说,就是要充分保障打工者能够拿到合理的工伤赔偿。

  综合来看,打工者遇到工伤,尽可能选择官方认定工伤的程序。即便想要选择能更快拿到赔偿金的“私了”方式,也一定要在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受其监督的前提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打工者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总结提示

  本案中,老许的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前后也折腾了几个月的时间,这期间,老许看病的钱还是从工友那里借的。在这里我们谴责某些公司违法用工逃避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给打工的朋友们提个醒,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适时保留劳动用工证据很重要,学会在生活中随时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 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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