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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印发

2018-05-26 10:23:00来源:西安新闻网

   西安新闻网讯(记者张端 康乔娜 实习生王戴娜)记者25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印发。其中明确,不得在配建租赁型保障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措施,确保配建房屋共享小区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

   《细则》指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等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的项目,不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部分),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

   细则适用于2017年9月13日(以土地出让公告发布日期为准)之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此之前的项目,按《西安市配建廉租房实施细则》(市房发〔2013〕79号)、《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执行。长安区、西咸新区应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政策,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可参照执行。

   各区政府、开发区,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确保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按期开工、竣工和交付使用。其中,市房管部门对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房屋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和移交时限的,通报相关部门暂停项目建设手续;对情节严重的,列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失信企业名单,取消开发企业土地招拍挂参与资格,直至清除出西安市房地产市场。

   同时,《西安市集中配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引》明确,集中配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建设选址应在生活环境宜居,周边配套成熟、公共交通便捷的建成区或邻近区域。公交车站点800米半径范围内或轨道交通站点1000米范围内。如在选址时不能满足,则应提前编制公交站点布局专项规划,与项目同期实施,在项目竣工交付时达到此要求。并要同步配套医疗、教育、敬老、社区服务、行政管理、文体、商业、金融、邮政等公建设施。

   《西安市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明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户型建筑面积分为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户均面积以75平方米为主。配建租赁型保障房装修应保障油烟排放系统、热水淋浴系统、水、电、气、暖、有限(网络)电视、电话、网线等设施安装到位。并不得在配建租赁型保障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措施,确保配建房屋共享小区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

编辑: 刘昱

《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印发

记者25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印发。 《西安市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明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户型建筑面积分为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户均面积以75平方米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