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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一号大案”一审宣判 上海高通索赔1亿元被驳回

2017-08-31 11:1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上海8月3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继美国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之后,备受关注的中国高通状告美国高通商标侵权案近日在上海高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上海高通的诉求。至此,这场被业界称为“一号大案”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审判长宣布判决:驳回原告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300元,由原告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负担。
  其实,中国高通和美国高通的这场商标之战酝酿已久。从2010年开始,两家就已经开始就具体的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和北京知产法院打官司。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正式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美国高通立即停止侵犯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部行为,被告高通中国公司、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注册的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高通”字号。同时,上海高通还要求三名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1亿元人民币。
  在前后四次的公开庭审中,争议主要集中在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和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第一点,法院一审认定美国高通方面不存在侵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分析,这是站得住脚的。原告在部分商品的服务上注册了高通的商标。被告的企业名称当中也包含了高通两个字。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希望凭借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取得市场优势,阻止他人包括被告对“高通”的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如果容易导致混淆,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在本案中,美国高通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上用高通商标,但是它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原告商标注册的时候所涉及的商品服务不一样,不是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
  上海高通提交给法院的材料显示,1992年7月,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0年9月,更名为现在的“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成立之初,所研发生产的“高通”品牌汉卡与联想、金山、巨人、四通等四家公司汉卡并称中国五大汉卡品牌。之后,上海高通不断扩展经营范围,先后使用、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
  美国高通成立于1985年,从事无线通讯业务。2001年7月,美国高通获批在北京设立高通中国公司,2008年10月,设立分支机构高通上海分公司,都以“高通”“高通骁龙”作为产品和服务的中文商标使用。王迁解释,该案被告方被诉侵权的手机芯片等商品或服务,与原告上海高通相关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汉卡,以及相关核定服务项目,都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且,作为早期计算机外围设备的汉卡现在也很少有人知道,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王迁介绍说,汉卡是很早的老式计算机为解决汉字输入技术问题而开发出来的插在计算机上的外部设备,它是卖给购买电脑消费者的,随着汉字输入软件的出现它早就被淘汰掉了。美国高通是手机芯片用的高通商标,手机芯片是手机的心脏,购买手机芯片的并不是普通消费者,购买手机芯片的都是手机制造商。所以汉卡它的功能和手机芯片的功能,汉卡的消费者和手机芯片的消费者差距很大,根据司法解释,这两种商品并不是类似商品。
  而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上海高通成立之初是一家以“汉卡”为主要产品的企业,美国高通则是以通信技术为主,二者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经营业务方面并无交集。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上海高通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1亿元的损害赔偿款。
  王迁表示,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往往要考虑被告行为的恶意,如果被告的行为是完全善意的,他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美国的高通使用名称时间略晚于原告,但是根据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被告的使用不是为了搭原告的便车,不是因为听说高通出名了,所以才使用高通的名称,让消费者误认为自己就是中国高通。是一种善意的使用不存在恶意,这样一来,法院就没有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纠纷往往耗时耗力,王迁认为,“中美高通”的案件提醒企业,诚实经营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此外他还强调,企业在展开经营活动的时候必须提前做好商标的检索工作,尽量避免产生纠纷。如果发现自己准备使用的商标以及相关商品已经有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或相同类似商标做过了注册,这时要考虑避让,换一个商标,或者申报对方商标无效,或采取其他的法律手段,避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后续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
编辑: 唐奇云
关键词: 知识产权;纠纷;一号大案;一审宣判

知识产权纠纷“一号大案”一审宣判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继美国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之后,备受关注的中国高通状告美国高通商标侵权案近日在上海高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上海高通的诉求。至此,这场被业界称为“一号大案”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