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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棚改户选房有新规 跨区域选房不再享受“优先”

2018-04-19 21:00:00来源:四川日报

  成都自实施摇号买房以来,购房者都会提前去楼盘销售现场咨询。图为城西某项目接待中心,消费者在沙盘前了解情况。

  本报记者 文强 文/图

  4月15日,记者从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获悉,成都市对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摇号选房出台新规定——跨区域选房的棚改户不再享受“优先”。那么,棚改住户如何优先摇号选房?有哪些限制条件?为此,成都市房协相关负责人对消费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逐一解读。

  适用对象

  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户

  每批次参与摇号选房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会按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总量的10%公开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购买。此外,棚改住户还将先于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摇号。

  如果棚改住户的摇号排序号在本批次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外,还可以和普通登记购房人一起再摇一次号;如果棚改住户的摇号排序号在本批次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内,或按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的,棚改住户要先于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选房,且选房范围为本批次全部准售房源,选择余地更大。

  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拆迁住户的拆迁项目必须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改造项目,且能够通过成都市房屋征收管理系统打印出《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

  补偿协议生效后

  再购房就不能享受棚改“优先”

  据成都市房协有关负责人介绍,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时间一律以《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上记载的项目生效时间为准,与协议签订时间无关。

  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时间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的棚改住户,原则上就无法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了。如经核实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时间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而发放货币化安置费用时间在2016年10月1日之后的,仍可享受该政策。如果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已经部分或全额发放了货币化安置费用,则不能享受该政策。

  补偿协议生效后,如果不是以“优先摇号、优先选房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人员类型,在非限购区域购房,或购房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之前,且所购房屋为二手住房的,仍然可以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优先选房”政策

  限被搬迁房屋所处的区域享受

  “《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明确提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以改造范围为区域认定标准。”成都市房协有关负责人说,与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不同的是,判断棚改住户能否在某个区域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是看被搬迁改造房屋所处的区域位置,与其户籍等其他因素无关。

  此外,该《指引》中还规定了棚改住户享受优先购房要根据“拆一购一”的原则。首先,一套房一个指标。第二,一套房一次机会。第三,一套房一张“房票”,棚改住户只能获得一张《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即通常所称的“房票”,核验购房资格时需将原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仅房屋所有权人能享受

  家庭成员不能登记为共有人

  如果被搬迁房屋为多人共有,那将如何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呢?

  成都市房协有关负责人说,这种情况将由全部共有人协商一致,选择共同申请或部分共有人申请购房,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部分共有人申请购房的,需要全部共有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处,在《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上填写放弃购房声明,并由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除了备案表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外,其家庭成员均不能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也不能登记为共有人。

  “房票”不退

  放弃资格不再享受棚改“优先”

  如果棚改住户的摇号排序号在本批次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内,但放弃了购房资格,能不能申请退还《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呢?

  “这种情况不能。”成都市房协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棚改住户在摇号和选房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为保障其他棚改住户、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的权利,棚改住户的摇号排序号在本批次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内,出现未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任何情形,包括在公布的时间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达成选房合意、放弃选房资格、选房后退房等情形,都不能再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备案表也不予退还。

编辑: 郑轶

成都棚改户选房有新规 跨区域选房不再享受“优先”

成都自实施摇号买房以来,购房者都会提前去楼盘销售现场咨询。成都市房协有关负责人说,这种情况将由全部共有人协商一致,选择共同申请或部分共有人申请购房,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除了备案表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外,其家庭成员均不能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也不能登记为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