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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留学生活无保障 法院判学校退赔学生学费

2016-08-23 19:47:00 来源:正义网

  赴美留学生活无保障 法院判学校退赔学生学费

  涉外教育纠纷取证难,法官建议家长及时与学校沟通或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正义网北京8月23日电(见习记者 周凌如)赴美留学日均伙食费仅3.33美元,提前回国的小李等人一纸诉状将原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学费。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决定维持原判,学校退还小李等人各自赴美费用等24万余元。

  宣判后,该院法官还就此类纠纷审理中发现的境外教育存在履约取证难、监管不足等问题,向家长、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等各方给出建议。

  留学生诉学校未保障生活需求

  小李原为北京市某学校初二的学生,报名参加该学校组织的赴美留学项目,并交纳赴美费用33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赴美后,小李与其他十几个人共同居住,住宿条件十分恶劣,每天提供的伙食标准仅为3.33美元,无法保证基本的生活需要。

  于是,小李提前返回国内。回国后,学校也没有安排他参加其他教育培训活动。小李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并由学校返还相关费用。

  一审中,学校认为,双方之间并无教育培训合同,其只负责小李在美期间的住宿、交通、吃饭等,并不负责教育,法院应追加美国的学校为被告。小李中途退学是其家长的过错导致的,也与学校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向学校交纳学费,学校为小李联系留美学校、负责他在美期间的住宿、餐饮、交通、课后辅导等,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判断学校是否违约,主要看学校是否为小李提供了符合通常标准的餐饮,根据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该学校在美期间提供的餐饮标准达不到相关标准。因此,该学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小李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双方仍争议否存在合同关系

  今年7月19日,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因学校与小李、小张、小陈、小袁合同纠纷的案情一致,三中院决定合并审理。双方在庭上围绕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展开辩论。

  “小李等人赴美国参加留学项目,是与美国的学校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而不是与我校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小李原所在学校代理人表示,小李等人参与的项目不是该校的留学项目,只是一个交流项目,学生到美国留学,由美国的学校进行教育。学校主要对小李等人在美期间的住宿、餐饮等负责,与小李等人只是生活管理、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的关系。

  校方代理律师指出,该校已向小李等人提供了符合通常标准的生活管理、餐饮、交通等,美国的食品比中国便宜,生活费用偏低。小李等人提前结束学业回国的原因系听信谣言,不了解实际的生活、学习情况,提前结束学业系其自身原因造成。

  小李等人的代理律师强调,本次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原因是,学校一贯不与学生及家长签订书面合同,学生是未成年人,家长迫于学校管理孩子,也无法要求学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学校与小李等人是合同关系,学校与美国的学校是另一个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的,不能混在一起。

  他表示,学校擅自调回了约定的生活老师吕某,导致小李等人无生活老师照顾。根据学校会计手写核算,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是每人每月100元美金,平均每天3.3美金,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和学校提供的证据,这样的收费标准是不能确保小李等人的生活需要。尤其是学校私自将两个留学基地改为一个留学基地,导致十多个人挤在一个别墅,三个卫生间中有一个还在一名老师的房间内。

  三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小李等人与学校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小李等人已向学校交纳学费,学校为小李等人联系赴美就读学校,负责其在美期间的住宿、餐饮、交通等,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小李等人赴美就读事宜均由学校进行联系,费用也是交付给学校,因此小李只与学校存在合同关系。

  学校未能向小李等人提供合理的生活保障,基地在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在此情形下,小李等人作为未成年人,已经无法继续在美学习,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情合理合法。

  留学纠纷中存在履约情况取证难问题

  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黄海涛介绍,现实中,初中生、小学生在学校组织下赴境外长期就读,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提供生活管理服务的法律关系。若家长没有与学校签订专项协议,双方易就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引发争议。

  他进一步解释,初中生、小学生在学校组织下赴境外长期就读,学校一方承担了包括联系选择境外教育机构、提供餐饮、住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及日常生活管理等义务。但由于风险意识、法律意识的欠缺,各方容易出现操作不规范的现象,比如:家长只听信学校单方面的宣传即在告知书上签字,双方仅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对于具体的权利义务,包括费用构成、食宿要求、其他日常生活照顾、管理标准等事宜,并未明确约定。而由于合同履行主要发生在境外,使得学生与家长对学校是否依照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等情况的取证较为困难。

  他建议,学校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境外食宿安排、所需费用、文明安全等事项告知学生和家长,与学生家长依法签订协议。同时,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家长提供书面的署名同意书和学生健康证明。

  “初中生、小学生及家长应审慎选择参加赴境外长期就读的活动,要综合考量,慎重选择确定。”黄海涛说,家长也应提高维权意识,在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沟通,反映相关问题,听取学校的意见,要求学校依约改正。发现严重问题时,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寻求解决,并根据学校的违约程度和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在学校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协商解决解除合同,追究学校的违约责任。

  涉外教育缺乏相应规范导致监管不足

  “目前我国对于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没有针对性规定,管理与监督力度不足。”黄海涛表示,现有规范都不能规制实践中存在的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活动。

  他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该类活动的性质,制定相应规范,以约束学校相关行为;也可以尝试借鉴有些国家通过组织行业协会的方式为相关行为提供标准和参考。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教育服务内容的不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对主要合同条款如费用构成、食宿基本要求以及日常生活管理规范等内容进行明示,并结合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方面进行特别提示。

  在制定细化规则的基础上,教育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保证各项规则的具体落实。首先,应当加强对于学校组织学生赴境外就读活动的管理,告知其履行相关报告、审批手续,规范学校的行为;其次,要加强常规检查,对于活动中可能存在问题的风险点,早检查,早发现,早解决;再次,对于活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编辑:刘岩

关键词:学生权益;学费;学校组织;学校管理;生活老师;学生健康;学生家长;退赔;赴美留学;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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