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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旅行社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六大变化保障权益

2016-08-04 16:24:00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4日电(刘佳实习生邓涵)据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消息,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新条例),该条例修订颁布后,现行的《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都将废止(以下简称旧条例)。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出台与实施、中央推进的深化改革措施,让旅行社经营环境发生了变化,使得2009年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和2001年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需要调整和修订,进而形成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质监合规部总监、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李广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此次“两法规”合一,深化了旅行社管理体制改革、下放了审批旅行社许可审批权限、规范网络旅游经营、强化旅行社安全生产责任,对旅行社和游客的利益更加有保障。

  变化一:规范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权益

  旅行社不低于3名导游出境社不低于5名领队

  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旅游法》对于导游数量的规定,旅行社必须有不少于3名导游,出境社必须有不少于5名领队。

  新条例:“有不低于在职员工总数10%且不少于3名,已与旅行社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经营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有不低于在职员工总数10%且不少于5名,已与旅行社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领队。”

  出境社设立分社增缴质保金上涨5万元

  新条例细化了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出境旅行社设立分社需要增存的质量保证金数额,由原来的30万元,增加到了35万元。

  旧条例:“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新条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35万元。”

  新条例:“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试点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有关规定。”

  不得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收取出境保证金

  对于旅行社业内普遍存在的收取出境旅游者“防滞留保证金”的做法,新条例明确表示不得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收取。

  新条例:“出境社、边境社不得以收取现金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账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证。出境社、边境社可以通过与旅游者、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旅游者出境旅游保证的范围、金额、期限和责任等内容。”

  指定购物与自费项目:旅游者拥有选择权、拒绝权和反悔权

  为了解决“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的问题,新条例明确了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佣或回扣。

  新条例:“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

  新条例对旅行社关于购物和另行付费活动有了明确的规定,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但要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取得签字同意。但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而拒绝签订合同或提高费用,另外旅游者在活动中有拒绝权和反悔权,对于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旅行社要合理安排其行程。

  新条例:“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前款活动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旅游者同意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双方就旅游者在行程中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时,旅行社能否退还费用达成一致后,旅行社应当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收取相关费用。在旅游行程中,已同意参加本条第一款活动的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进入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也不得因此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费用。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对未同意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使其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时间浪费。”

  30日内旅游者可要求退货退款

编辑:吴海波

关键词: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管理;旅游项目;出境社;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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