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下井作业中毒身亡 老板主动投案获缓刑
2016-03-18 09:15:00 来源:北京晨报
北京晨报讯 工作人员下井进行污水管道维修改造施工时,因硫化氢中毒死亡。作为现场作业负责人,同时也是工人所属单位的法人代表,郭某因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被石景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去年5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在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一个污水管道维修改造工程现场,现场负责人郭某分配段某下井打通被堵污水管道。由于没有相关的作业证,缺乏对井下环境的判断,段某在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便下井作业。下井没一会儿,段某就发生昏迷并跌落到井底。尽管被及时救起并送往医院急救,但依然没有挽回段某的生命。
事发后,现场负责人同时是该公司法人代表的郭某主动投案,并向死者段某的家属赔偿90万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经安监部门调查,污水井属于有限空间的范畴,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项工程的作业负责人,违反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等多项规定,未在作业前配备齐通风设备、检测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也未在作业前进行通风、检测,当作业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未对作业现场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作业前未告知危险因素,未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督促作业人员段某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也未制定应急预案制度,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庭审过程中,郭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省,表示将接受这次教训,以后一定严格执行操作流程。
经法院审理,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编辑:王文伟
关键词:缓刑;作业人员;井下环境;污水管道;作业环境
[摘要]2月24日记者获悉,庆阳市中院再审该案并终审判决,王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2月24日记者获悉,庆阳市中院再审该案并终审判决,王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2016-02-25 10:33:00
女子因感情受挫在自家超市纵火自杀获缓刑,因感情受挫一时想不开,刘芳(化名)放火点燃自己所开的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芳法制观念淡薄,实施放火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综上,法院判决,以放火罪判处刘芳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2016-01-27 06:26:00
实际上,这并非我省法院开出的第一份禁止令。对其发出该院首个“恋爱禁止令”,法院还禁止丁某在缓刑期间主动与被害人接触。法院判决:禁止5名被告人在缓刑期间进入营业性网吧。
2016-01-19 0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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