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新闻中心 > 央广网国内 > 地方新闻

央广网

陕西:小作坊禁止生产婴幼儿食品等,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2015-07-31 21:09:00 来源:

  央广网西安7月31日消息(记者雷恺 通讯员张伟峰)记者今天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陕西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并要求悬挂健康证明。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工商注册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集中场所规划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城管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及其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从理食品生经营活动。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配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分装食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同时要求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的出租者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租赁期限内,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证经营或者经营行为与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不符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明确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条例》同时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定义、设立条件及政府责任等。

  陕西省食药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将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落实监管责任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更好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中国广播云采编

关键词:陕西;食品;小作坊

说两句

参与讨论

我想说

猜你喜欢

视觉焦点

推荐视频

央广网官方微信

手机央广网

点击排行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807188 新闻热线:4008000088 E-mail:4008000088@cnr.cn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 0102002 京ICP备05065762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54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介绍 | 央广网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