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
2015-06-25 19:28: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贵阳6月25日消息(记者陈屹 周强)6月24日,据贵州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息,《贵州省食品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7月1日将正式实施。
《办法(试行)》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 食用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 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 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 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使用包装物、保鲜剂、防腐剂 、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病死、毒死或 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检验检 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用 农产品;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办法(试行)》还规定,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应当随附进货票据和至少下列一项证明材料:法定检测机构出具 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 产地来源证明;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 认证证书;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销售单据;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其他依法需 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除了 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食用农产品外,不能按规定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合格才能销售。
即将实施的《办法(试行)》还在建立入市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机制上有了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批发食用农产品时,应 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开具“易票通”,一 式两联,存根联和客户联。存根联作为销售者的销货凭证和销售台账,客户联作为购 货者的进货凭证和进货台账。食堂、餐饮服务单位、食用农产品 生产加工企业、商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单位采购食用农产品时 ,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易票通”。“易票通”和其他证明材料应 当按月装订成册,保存不少于6个月。
编辑:高梦蝶
关键词:农产品;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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