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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司法公开才能切实化解“习惯性质疑”
2012-10-11 17:06   来源:光明网    打印本页 关闭
    

  今年6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根据“从旧兼从轻”刑罚原则,对逃亡16年后自首归案的被告人赵大猛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些网友对此予以质疑,认为流氓罪已于15年前废除,如今再按流氓罪作出判决,是典型的有法不依和滥用司法权的表现。更有网友尖锐地认为,被告人赵大猛作案后一逃就是16年,根本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司法公正令人生疑。

  近年来,类似有关司法公正的习惯性质疑屡见不鲜。巨额贪污犯因立功自首等情节未被处以极刑,有网友说是“官官相护”,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而被从轻处罚,有网友说这是“花钱保脑袋”,法院则是在“和稀泥”;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成年罪犯处以缓刑、拘役或管制,有网友说法院是在有意“网开一面”……在涉及司法公正的社会热点面前,一些网民产生质疑已经成了习惯,以至于不少法官感叹,“无论怎么裁判,反正都有人不相信司法的公正。”

  质疑司法公正成为习惯,其背后有着诸多深刻的原因。一方面,确有极少数案件因裁判不公,导致了公众对司法公正认知的偏离,甚至形成“一颗螺蛳坏一锅汤”的恶劣认知误导。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习惯性炒作、公众对司法公正期望值过高和司法公信远未达到应有的高度等社会诱因,而“司法公开不够”则是其根本原因。纵观近年来困扰司法公信与公众习惯性质疑的纠结,归根到底还是公众对司法神秘化的隐忧。尤其是在一些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审判过程中,因受审判纪律和保守审判秘密的客观限制,或者因对公开司法的思想认识不够的主观原因,不能及时向媒体和公众公开审判的全过程乃至细节,给公众造成一种“蒙在鼓里,不知真相”的神秘之感,加重了公众的“合理性”质疑。加之不少法官缺乏回应舆情的正确态度,视“舆论监督”为大忌,对公众的质疑避重就轻,甚至简单粗暴,极易授人以柄,给公众“被欺骗被愚弄被伤害”之感,从而导致公众不可避免地对司法公正产生“缝事必疑”的心态。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网络时代,“人人都是记者”,如果不能及时对司法进行公开,那么公众就始终难以化解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谣言也就顺理成章地有了疯狂生长的土壤。天长日久,极有可能演变成“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成真理”的恶性循环。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毫无疑问,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既是他们对司法公正高度关注的表现,又是他们行使司法公正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客观反映。因此,公众质疑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司法更加公正透明,本无非议。从这种意义上说,质疑不是坏事,相反,质疑是求真、求实和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反观当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习惯性质疑,不乏明显带着浓重的、条件反射式的“吐槽”或者说“抬杠”的味道,这从侧面反映出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短板”。鉴于此,在当前社会公信力亟待提高的现实语境下,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阳光司法”理念,始终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进一步深化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公开,充分保障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从而避免公众习惯性的质疑。实践证明,只有实现“阳光司法”,才能更好地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有效地防止司法不公,进而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良性发展。

  有道是,质疑并不不可怕,谣言止于信息公开。当民众对司法公正有模糊不清的猜测时,人民法院必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发掘新的信息公开渠道与途径,不断丰富信息公开的载体和形式,从而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理解司法公正。唯有如此,才能培养公众辨别真伪的能力、科学审慎的态度、宽容理性的心态;唯有如此,才能处理好、回答好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习惯性质疑;唯有如此,那些无端的、不理性的声音才会自然消亡,质疑才会不再成为习惯。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龙明洁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