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首页 > 司法十年 > 正文

权威人士解读司法改革白皮书亮点
2012-10-11 15:18   来源:法制日报    打印本页 关闭
    

  在保障人权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是这几年来检察院工作机制改革中很突出、很重要的一个亮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张智辉

  宽严相济背后不但是以往行使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和贯穿的红线,也将是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乃至整个刑事法治改革应该坚持贯彻的方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

  量刑规范化应当被视为刑事司法制度革命性的变化。量刑规范化从2007年在全国开始试行,最初选了100家法院,然后逐步扩大、论证。新修改的刑诉法确认了我们的这项改革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

  执法规范化真正使我们的司法工作走向了法治化的轨道,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规范执法是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2008年以来,公安部针对执法环境的变化,部署开展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并将此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强力予以推进。

  ——公安部司改办主任、法制局局长孙茂利

  在过去几年里,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一再被中央高层提及,并被列为司法改革的重点。这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权力行使不规范现象的有力回应,是对权力根本属性以及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深刻认识与把握,是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基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

  本报记者杜晓杜萌范传贵

  我国首部司法改革白皮书近日正式亮相,1.8万字的篇幅记载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坚实步伐和丰硕成果。

  在10月9日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表示,我国的司法改革重点围绕强化人权的法治保障、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等方面,着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白皮书的发表,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关注。那么,《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都有哪些亮点?《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公检法司相关负责人及国内权威专家。

  人权的保障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和体现的重要方面。而落实宽严相济必然会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无疑是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

  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对此,白皮书指出,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加强人权保障一直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中国的立法机关2004年颁布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从而人权保障作为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刑事诉讼原则有了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努力把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需要确立无罪推定理念,落实刑诉法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定,杜绝刑讯逼供,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严格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宋英辉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张智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保障人权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是这几年来检察院工作机制改革中很突出、很重要的一个亮点。

  据介绍,2005年之前,有些地方检察院就在尝试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刑讯逼供曾与超期羁押、律师会见难被共同视为我国诉讼三大顽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2006年开始分步骤进行,沿海地区、东部地区、省会城市先行启动,逐渐再向中、西部推广。”张智辉说,“这项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也减少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刑讯逼供的质疑。”

  白皮书还指出,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就刑事法治来说,应该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在刑事法治改革中,可以说是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近年来在对原有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继承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而提出来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重要的不是在实践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而是在于它的宽严如何相互配合,即怎样以宽济严,以严济宽,这才是实践中的难点和重点。对严重的犯罪即使犯了死罪,如果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有从宽因素也还要刀下留人还要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或者长期徒刑,这就是说要严中有宽。还有对严重犯罪包括恐怖犯罪、黑社会恶性犯罪,对于一些犯罪人比如是从犯,或者个人有特殊情况的人,也要依法合理地适当予以考虑。所以,怎样以宽济严、以严济宽是司法中的难点和重点。”赵秉志说,白皮书尽管没有专门的章节论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其基本思想是贯穿始终的。

  赵秉志认为,一方面司法改革白皮书讲到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上的一个体现就是司法裁决要公平正义。首先这是宽严相济的一个要求和体现,因为在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以重罪重判、轻罪轻判为基础,并依法合理地进行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相济的调整,这样配合好了,这样的司法裁决就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符合犯罪轻重和犯罪人的情况,这样的公正合理的判决就能够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因此,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就必然会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白皮书中关于司法公正的章节,赵秉志认为,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合理,正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结果。

  “宽严相济背后不但是以往行使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和贯穿的红线,也将是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乃至整个刑事法治改革应该坚持贯彻的方针。”赵秉志说。

  量刑规范化应当被视为刑事司法制度重大变化。我国量刑幅度规定的相对性比较大,如果缺乏相应制约,这个裁量权有可能被误用,有可能影响法院裁判的公正效果

  在刑事司法改革中,还有一项极为受人关注的工作,那就是量刑规范化。

  白皮书指出,为了规范量刑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量刑步骤,细分法定刑幅度,明确量刑情节的量化标准。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在法庭审理中,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这些改革进一步规范了量刑裁判权,保障了量刑活动的公开与公正。

  “在我看来,量刑规范化应当被视为刑事司法制度革命性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我国量刑幅度规定的相对性比较大,具体犯罪情节权重相对比较薄。如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这五个字,在法官的把握中会形成很大的裁量空间,尽管法官裁量权是必要的,但如果缺乏相应制约,这个裁量权有可能被误用,有可能影响法院裁判的公正效果。

  据蒋惠岭介绍,在人民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之前,中国刑事审判对于量刑问题在庭审中涉及得非常少,没有给被告人、律师、检察官设立一个独立的程序阶段,以便各方专门就量刑进行事实举证和辩论,这使得量刑合理性在程序保障上有所欠缺。改革后量刑程序,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阶段,就量刑进行事实举证和辩论,这样就能保证被告人一件件来辩论,就社会危害性等进行辩论。

  “我国百分之八九十刑事案件都是作有罪辩护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被告人认罪后,他最关心的是自己会不会判死刑、无期徒刑,势必会预判自己要在监狱里呆多长时间,能不能判缓刑。以前缺乏这一程序。改革后,人民法院将通过审慎调研,通过对各种情节的衡量,将实体方面原来一些情节模糊、权重不太清晰的情况确定其权重,在基准型的基础上科学设定增减比例,以便直接把情节换算成刑期。同时,还注意到给办案法官一定的调整权。量刑规范化从2007年在全国试行开始试行,最初选了100家法院,然后逐步扩大、论证。新修改的刑诉法确认了我们的这项改革成果。”蒋惠岭说。

  今年5月,司法部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办案规范和服务标准,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手续,更大范围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到今年6月,已经有24个省区市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在白皮书中,一组十分醒目的数据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具体标准和范围,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与落实法律援助、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相衔接,完善了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体系。2009年至2011年,司法机关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亿余元人民币,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到今年6月,已经有24个省区市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有18个省区市对经济困难标准进行了调整,一般都调整到低保标准的1.5倍到两倍。今年5月,司法部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办案规范和服务标准,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手续,所以,通过改革,更大范围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据介绍,我国近年来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调整法律援助“三项标准”。2008年,全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办案补贴标准制定工作基本完成。

  大力推动法律援助“三个纳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积极推动把法律援助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法律援助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法律援助保障体制。

  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管理。根据国务院2008年“三定方案”,司法部增设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司,明确了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

  另据介绍,随着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确保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更大范围地满足了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2011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12.71亿元,其中财政拨款12.61亿元,是2007年的2.4倍。全国已有90.6%的地方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同级财政共计拨付法律援助经费8.39亿元。山东、湖北、青海等10个省份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由2007年的6000万元增至2011年的2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五个方面的法律援助专项彩票公益金,2011年增至1亿元。2011年,广东、重庆等20多个省(区、市)设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总额达8000余万元。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农民工专项资金和死刑二审专项资金。

  加强权力监督制约被列为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基本要求

  对于司法改革的另一大亮点,白皮书明确提出:面对社会矛盾多发、案件数量大、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状况,中国司法机关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

  “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这样一句简单的话语却包含着大量的工作。

  “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一方面削弱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另一方面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负面影响。”宋英辉向记者表示。

  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在过去几年里,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一再被中央高层提及,并被列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宋英辉认为,这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权力行使不规范现象的有力回应,是对权力根本属性以及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深刻认识与把握,是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基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白皮书中,大量的内容指向了“加强权力监督制约”这一改革精神。

  “首先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突出权力分配,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规范执法行为。”宋英辉解释,这又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同一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如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分立,立案、审判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等。二是不同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如检察机关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以及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

  宋英辉认为,尽管白皮书中列出了我国在加强权力制约上取得的种种成绩,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项简单的工作。

  “主要难点在于如何实现权力的合理配置,不同机关权力之间的分工合作,以及实现权力行使与权利实现之间的良好互动,确保权力在法制框架下公开透明、规范合法的运作。”宋英辉说。

  他认为,在下一步的改革中,要进一步理清司法权与党政机关、人大权力、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既做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同时又不致影响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进一步合理配置司法权,理顺公检法司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保证办案质量和维护人权;进一步研究和改革对检察权进行监督的方式,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对其权力行使进行监督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进一步改革同一机关内设部门权力划分的科学性、协调性,实现不同部门的合理分工与合作。

  公安部司改办主任、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近年来个别地方曝光的一些刑讯逼供案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影响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为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公安机关从制度规范、工作机制、硬件建设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具体做法包括: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程序规范,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大力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在办案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与督察部门监督系统对接,对讯问过程实行实时监督;在押人员被提讯前后和提解出所及送返看守所时,严格实行体表检查制度等等。这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刑讯逼供发生。”孙茂利说。

  对于权力的监督制约问题,张智辉认为,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五家联合出台的一个文件——《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这个规定之前,尽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三大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但三大诉讼法中都是原则性规定,至于具体哪种情况可以监督,哪种情形不能监督,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司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一度很多,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诟病的热点,折射出司法实践中突出的、严重的现实问题,多年来,司法机关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在最近这一轮司法改革时,各部门提出要对诉讼过程中的渎职行为加强监督。经过反复讨论,《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这份文件旨在解决对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渎职行为进行监督调查的依据问题。”张智辉说。

  这些年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相关部门围绕司法规范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说公安机关,从上到下,从公安部到各个派出所,他们的执法是统一的执法规范标准

  执法规范化,一直是个引人关注的问题。

  对此,白皮书指出,我国不断完善法律,防止和遏制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都应当予以排除。

  “‘躲猫猫’事件以后,整个社会都对看守所有很多看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坦言。

  在司法白皮书中,规范司法行为被单列为一节。文中也开门见山提出,“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存在差异、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尚未根除等原因,司法裁量权的行使不透明、司法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依然存在。”

  “而司法系统的规范直接涉及到司法机关能否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问题,涉及到法律的严肃性和严谨性的问题。”陈卫东告诉记者,正因为此,近年来推进规范化司法成为了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陈卫东介绍,执法规范化又与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是相辅相成的。“所以我们在白皮书中有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提升执法的水平,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培训以及职业道德的规范,这都和规范执法紧密相联。”

  “这些年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各个司法机关都对司法规范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比如说公安机关,从上到下,从公安部到各个派出所,他们的执法是统一的执法规范标准,比如如何接待,如何受理、控告、投诉、报案,如何出警和接警、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公安机关之后如何询问,如何进行信息的提取和信息采集,以及如何采取强制措施等等,都是有一套非常严格的规范以及一个统一的流程。”陈卫东说。

  他接着介绍,“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也是一样。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为了加强这种严格执法,从最高检到最高法,全国范围内都推行了案件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案管部门,这都是为了统一执法,规范执法。”

  而在陈卫东看来,所有司法机关中,看守所的标准化执法是从2009年以来变化最大的。“已经彻底从躲猫猫事件的阴影中走出来了,像军营一样,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管理非常有序,严格禁止犯人管理犯人。不仅加强检察机关对住所的检查监督,而且公安机关也进行严控。邀请社会各界参观,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巡视,建立在押犯罪嫌疑人投诉保障机制,所以非常规范。”

  孙茂利也表示,针对社会关注的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超期羁押等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积极推进看守所工作机制改革,加强看守所监督管理,提升了安全文明规范监管水平。

  孙茂利告诉记者,规范执法是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对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措施。2008年以来,公安部针对执法环境的变化,部署开展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并将此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强力予以推进。

  “执法规范化真正使我们的司法工作走向了法治化的轨道,重要意义不言而喻。”陈卫东说。

  在推进执法规范化方面,检察机关同样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对此,张智辉提到了检察机关“上提一级”的工作机制,这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2日印发文件推行一项制度的简称,这份文件全称为《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

  据张智辉介绍,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法学界和社会上针对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批捕权质疑强烈。意见集中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要由检察院决定,你们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批准逮捕由谁来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3年开始,通过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来解决自侦案件的监督问题。但是,在批准逮捕这个环节上还是不好办,于是提出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决定逮捕时其侦查权和逮捕权要分离,通过分离达到制约的目的。”张智辉说,事实上,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案件时,如果报请材料“不过硬”,不但会受到上级检察院的批评,更会影响业务考评。

  鉴于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白皮书的发表积极意义十分明显。

  “这次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的发表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对近年来国家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的概括和总结,也是今后司法改革和法治发展的基础。”赵秉志说。

 责任编辑: 张驰

责编:龙明洁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