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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扩大预示:税制迎来三大变革
2012-10-15 17:30   来源:滨海时报    打印本页 关闭
    

  所谓“营改增”,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的表述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说到底,它是一项以减税为基本取向的改革。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这项改革对于我国经济率先回升势头的形成,显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中,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其中又以制造业为主。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其中又以服务业为主。于是,随着增值税税负的相对减轻和营业税税负的相对加重,也由此出现了——相对于制造业税负水平的下降,服务业税负水平趋向于上升的局面。这件事情,显然非同小可。因为,在整个社会都致力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通过发展服务业来改变产业结构、实现向以服务经济为主转变的大目标下,因税负失衡而阻碍产业结构的调整,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属于不可容忍的问题之列。

  作为当前中国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变动牵一发而动全身。伴随着“营改增”试点的进程,可以越来越清晰地看到,一场深刻而意义重大的财税改革已经呼之欲出。

  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而且,几乎是唯一的主体税种。所以,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为地方政府寻找并设计好新的主体税种。几乎唯一的可行方案,就是按照既有的税制改革方案,开征以房地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并以此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所以,可以预期,以房地产税为代表的地方主体税种的建设已经进入快车道。此其一。

  在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中,增值税的份额为41.10%,若将份额为15.25%的营业税并入增值税,那么,“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份额,便会一下子跃升至56.35%。增值税的块头儿过大,肯定会对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的安全构成挑战。因此,实施“营改增”,必须辅之以其他方面的配套动作。如相应调减增值税税率、调增其他税种税负以及开征新的税种等。这又涉及现行税制体系框架以及既有税制改革方案的一系列变动。所以,可以预期,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的建设将提上议事日程。此其二。

  现行的财政体制以“分税制”冠名。所谓分税制,其实主要分的是两种(类)共享税。其中,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所得税60%归中央,40%归地方。之所以是这样的分成比例,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条件,便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除了少许的例外,其收入完全划归地方。当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之后,原来的地方税便成了共享税。随着营业税归属关系的变动,上述分成比例的基础条件便不复存在。基础不再,分成比例自然要重新谈判,随之调整。一旦分成比例发生了变化,便意味着,实施了18年之久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推倒重来、重新构建。所以,也可以预期,继1994年之后,我国的财税体制又将迎来一场新的重大变革。此其三。

  看起来,“营改增”的启动和实施,并非简单之事。立足于现实的税情和国情,通过全面评估并确立“渐进”的税收改革整体方案,一个一个地破解诸方面的难题,从而在审慎和务实中求得此项改革的成功,可能是我们当前的适当选择。

  (原载《时事报告》,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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