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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初成 拟强制保障房产权共有

2012-09-02 09:12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9月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尽管距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最后期限还有将近3个月,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必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似乎成为“刚性”规定,这是否意味着购置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间将被基本清除?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专家黄志龙对此进行分析。

  黄志龙:从它的定义里面来看的话,就是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它如果为购房人和地方政府的共有产权,到时候房屋持有人要变现只能通过两种方式:一个就是向政府购买另一部分产权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还有另外一个就是房屋持有人直接卖给地方政府,购房人向政府购买利用部分产权这种模式。房屋的价格最终如何来确定,这个地方政府的操作空间还是比较大的,如果能够操作得当确实基本上严格控制了在交易环节的谋利空间,但是这主要还是取决于各个地方政府的操作细则。另外一个我想购置型住房的谋利空间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租赁问题,通过出租的形式来获得收益,我想这种获利的空间是很难消除的,基本上没有办法。

  我们注意到国税总局最新表态,房产税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会增加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但国税总局表示这种作用是有限的,因为决定房价高低的关键还是供求关系。

  黄志龙:我们的房产税如果严格按照发达国家那些做法,确实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会抑制房地产的投资或者投机行为,这肯定会大大增加房屋的持有成本。但是从我们国内的一些试点情况来看,比如重庆,它的效果确实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我们的房产税不仅仅是它自身的问题,还有一系列的其他的配套政策。

    我想有三个方面的政策:第一,我们房屋的登记信息系统不仅要全国共享,还需要在家庭的户口登记系统等等进行联网,才能真正摸清每个家庭房屋的持有情况。第二个方面,我们的房产税还应该跟房屋的交易税要一起配套,尤其是在房屋的交易环节获得的利润要征收高额的房屋交易利得税。另外一个,我们的交易环节要严格控制市场交易价格的造假行为,这些配套政策一起来做,我想房产税才能很好的控制房地产的投资投机行为。

    评论员简介

  黄志龙,1996年至2000年,北京工商大学毕业,经济学学士;2000年至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经济学硕士;2006年至200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世界经济专业,经济学博士。

  江西临川人,2003年7月至2009年12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所经济室从事拉美经济研究工作,任助理研究员;2010年1月至今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部从事国际经济研究工作,任副研究员。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以访问学者身份在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访学进修,2009年5月访学美国布朗大学国际问题高级研究所(BIARI)。

  研究领域重点关注国内金融改革、人民币国际化、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美国经济、拉美经济和金融问题等。在《中国金融》、《中国与世界观察》、《中国经贸导刊》、《中国物价》、《拉丁美洲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中国经营报、财经杂志等发表评论文章十余篇。主持或参与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石油和博鳌亚洲论坛等机构资助或委托课题二十余项,撰写数十篇内部研究报告和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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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蓝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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