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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虚假宣传 网店被判“退一赔三”

2017-03-14 15:5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河南分网3月14日消息  (本网特别报道组) 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消费者新的生活方式和交易习惯,这极大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一不小心也会遇上需要维权的烦心事。是自认倒霉“退货退款”?还是依法要求“三倍赔偿”?家住郑州市中原区的屈先生选择了后者,将店铺经营者诉至中原区法院,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年5月12日,屈先生在天猫店铺宜然专卖店中看到了甘蓝灵芝胶囊的介绍,商品详情页详细介绍了此款商品的功能为:“抗肿瘤,防癌,抑制癌细胞;保肝解毒,辅助慢性中毒,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异常;抗衰老,促进和调整免疫功能;抗神经衰弱,预防冠心病,心绞痛,防止动脉硬化,脑血栓;镇咳祛痰平喘,缓解支气管炎”等。屈先生仔细看后,深信不疑,因生活需要就购买了三瓶共计990元。

  然而,屈先生收到商品后却产生了疑问,“产品标签上明明标示的是食药监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号,属于保健食品,怎么能宣传能治疗疾病呢?”屈先生认为,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屈先生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退回货款990元,并依法赔偿3倍货款2970元。被告并未到庭应诉。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屈先生在被告经营的天猫店铺宜然专卖店处购买甘蓝灵芝,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被告在销售产品时,陈述产品具有的功效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中有关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屈先生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商品三倍价款的赔偿金。

  2016年底,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为屈先生办理退款退货手续并支付赔偿款297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判“1+3”赔偿,被告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认为,屈先生以产品功能与宣传功效不符为由要求退货,自己在2016年6月15日已经向屈先生退还了货款,屈先生也将货物退回,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而且,该保健品说明上使用的“抗”字,非“治”字,说明是保健作用不是治疗作用,因此不违法广告法的规定,不存在虚假宣传,不应对屈先生进行赔偿。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且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供该商品已退货退款的证据。同时,网店对产品的宣传虽尽力避免和“治”有关的敏感词语,但仍涉及“肿瘤”、“神经衰弱”“心脑血管疾病”等七方面,所运用的词句已经涉及病痛的预防、治疗,足以暗示、引导人们认为该产品有治疗作用。且功效说明中明确载明“其保健作用能够防病治病”,该行为已经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上诉请求不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 王新 穆童)

  法官提醒:

  李建丽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交易过程中,应提高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既要考察电商卖家的可靠性,也要做好交易证据的采集与保存,以便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网店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网上销售同样要诚实宣传、诚信经营,否则不但自砸招牌,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编辑: 李行
关键词: 质量;工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