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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电视电话会议

2017-10-13 16:50:00来源:央广网河南分网

  央广网河南分网10月13日消息 10月12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电视电话会议。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田立文,省综治办副主任马修道、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处长胡朝晖、省发改委体改办主任王旭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晓云主持会议。省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党组成员、巡视员蒋克勤,省法院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副职、审判长在主会场参加会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应邀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军事法院院长,有关院领导,相关部门审判长以上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会上,省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省法院立案庭、刑四庭、民一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负责人就做好产权司法保护活动依次发言。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处长胡朝晖在讲话中深刻阐述了中央产权保护意见出台的时代背景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省发改委体改办主任王旭在讲话中指明了我省产权保护的工作重点。省综治办副主任马修道在讲话中指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与推进平安建设具有统一性,对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协调联动,不断提升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水平。

  田立文常务副院长最后在讲话中强调,加强产权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部署,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的精神上来,不断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要牢固树立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的司法理念。要坚持平等保护产权。全省法院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要一视同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坚持全面保护产权。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把产权保护理念真正贯穿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打出产权保护的“组合拳”,全方位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要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坚持法治原则,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始终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所得和劳动成果。二要依法审慎处理各类产权纠纷案件。对各类侵犯产权犯罪,要坚持“严”字当头、打击到位。同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司法手段,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财产权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要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审慎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要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三要扎实开展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要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法院都要将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在省法院的统一部署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逐项细化“施工图”,倒排时间表,拿出实招硬招,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要强化督导协调。省法院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九个工作组要及时对全省法院的对口业务进行监督指导,不定期进行抽查和暗访,对落实不力的,该通报的通报、该约谈的约谈;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确保产权司法保护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要完善工作机制。完善繁简分流、简易程序、小额速裁等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对涉及民事与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要尝试组成综合合议庭。要大力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要营造社会氛围。全省法院要及时挖掘总结并集中报道一批司法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以案说法,大力弘扬产权保护法治理念,让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讯员 朱正宏 陈鹏举)

编辑: 张航
关键词: 河南;高院;全省法院;产权司法;电视电话

河南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电视电话会议

10月12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电视电话会议。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田立文,省综治办副主任马修道、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处长胡朝晖、省发改委体改办主任王旭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晓云主持会议。省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党组成员、巡视员蒋克勤,省法院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副职、审判长在主会场参加会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应邀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军事法院院长,有关院领导,相关部门审判长以上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