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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法官眼花"错判交通案今日重审 诸多疑问待解
2012-04-23 09:28   来源:中国广播网    打印本页 关闭
    

被撞得面目全非的车辆

  中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4月17日,中国之声报道了一起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书。判决与事实不符,主审法官称是因为“眼睛花”判错了。

  此言一出,舆论哗然。目前,这位法官已被停职接受调查,案件将于今天上午9点再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1年9月,河南三门峡境内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两伤,肇事司机被交警认定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个月后,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经过合议庭审理,今年3月,陕县人民法院判处肇事司机有期徒刑两年。在被告人没有做出赔偿的情况下,陕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被肇事司机从轻发落。主审法官水涛承认:案件判错了,自己“眼睛花”,当时没看清赔偿证明。

  水涛:他是这样写了个东西,就是说有保证,能保障赔偿90万最少。

  记者:那咱们就认定已经赔了?

  水涛:他那个证明写的有点含糊,我眼又花,我一看能够及时赔偿。

  3月29日,陕县人民检察院已向陕县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随后陕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并将于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已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一起错案,是否只因为法官的“眼睛花”?随着案件细节不断被披露,越来越多的疑点呈现在公众面前。首先,杨新华交通肇事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于这类诉讼案件,法律规定应由同一个法院的同一个审判组织来审理。但本案却被一分为二,刑事部分由陕县法院审理,而民事部分则由湖滨区法院负责。关注此案的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认为:两个基层法院同时开审是程序违法行为。湖滨区法院应该把本案民事部分移交至陕县法院并案审理。

  刘昌松:关于这个刑事审理诉讼两个分开也是可以的,但是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才能分开,但是如果在刑事判决还没有做出来的时候是绝对不能,这个民事案件来同时受理的,你这个法院(湖滨区法院)不可能以自己不知情稀里糊涂受理了,即使受理了,也应该那边(陕县法院)刑事案件已经启动以后,那么你应该将案件移送到另一个法院去。

  两个基层法院“各自为战”,为后来出现的错误裁判埋下了隐患。陕县法院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出具赔偿证明,湖滨区法院只提供了一份据被告人称“能够赔付”的证明,但陕县法院却因此认定被告人已经“积极赔偿”。刘昌松指出:“葫芦案”背后,可能藏有利益瓜葛。

  刘昌松:一个会怀疑中间有猫腻,不管哪个法院,包括那边我们说区的法院的话,你怎么给人家出证明了?不管法院中间出公函也好,被告的律师在这个地方反复要求也好,你实际上那是违法的要求都应该拒绝,你为什么还会给人家出这个,中间是不是也有一些猫腻。

责编:聂娟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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