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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法院强制扣划“老赖”住房公积金

2017-10-30 10:52:00来源:央广网河南分网

  央广网河南分网10月30日消息  “对崔某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调查已经结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崔某系本院某大型国有企业员工,我们会 调查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2017年7月7日上午,确山县法院执行局康法官正在接待申请执行人王某。

  当日通过在确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崔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尚有余额5万余元。紧接着执行法官来到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了现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崔某账户上的5万余元住房公积金被扣留提取至法院执行账户,随后由申请执行人王某领取。

  确山法院强与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密切配合,强制扣留提取“老赖”住房公积金,打击老赖再添利器,让失信被执行人财产无处藏匿。今年以来,确山县法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近30万元,执结案件12件,有效了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执他字第14号批复中,明确了在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事由,及不影响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情况,可以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2013)执他字第14号函回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因此,住房公积金具有可强制执行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法定的协助执行义务。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属于该个人。该案中,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被执行人崔某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扣留、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通讯员 方光璞)

编辑: 张航
关键词: 确山法院;老赖;住房公积金;扣留

确山法院强制扣划“老赖”住房公积金

“对崔某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调查已经结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崔某系本院某大型国有企业员工,我们会 调查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2017年7月7日上午,确山县法院执行局康法官正在接待申请执行人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