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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三天来还款 不如当初速履行

2017-08-30 11:04:00来源:央广网

  因拒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被执行人崔某在拘留所待了三天后,其家属21日上午前来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

  崔某受雇于被执行人姚某担任货车司机,2014年10月,姚某指派崔某到申请人杜某经营的门店拉走近30吨柴油,6700元/吨,共计20余万元。过磅后,崔某称没有现金,便写下一张欠条。后经催要,姚某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杜某共计105000元,下欠货款95933元未还。由于双方协商未果,诉至龙安区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剩余未还货款姚某分三期结清;姚某如有任意一期未按协议内容履行,则杜某有权就其余未履行部分货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机崔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姚某未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杜某依法向龙安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干警接手案件向其送达执行文书后,迟迟不见姚某前来履行,遂将姚某拘传至法院。眼看法院动了真架势,姚某父亲慌忙陆续替儿子垫付了4万元执行款。剩余5万余万元等干警再次联系姚某时,谁知姚已经躲的不知所踪,名下也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无奈,执行干警只能转而继续敦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崔某尽快履行义务。崔某因拒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于7月18日被采取强制措施。早在拘留前,承办执行法官就告知过崔某:如果在拘留期间仍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将承担拒执罪的法律后果。就在崔某被拘留三天后,其家属就带着剩余的5万余元执行款交到执行干警手中,该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得以圆满执结。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这句话用在崔某身上再合适不过了。既然当初有能力偿还欠款,何必非要等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才乖乖就范呢?奉劝那些依然心存侥幸或者能躲就躲、能拖就拖心理的被执行人,尽早、尽快履行义务才是正道,一切拖延和躲避都是徒劳的。(李永飞 王颖)

编辑: 张航
关键词: 法院;拘留;调解

被拘三天来还款 不如当初速履行

因拒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被执行人崔某在拘留所待了三天后,其家属21日上午前来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