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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服务中心:保证子女不落户才办理《生育服务证》
2011-06-09 14:44   来源:中国广播网    打印本页 关闭
    

  根据2000年开始施行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在子女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然而,有北京听众日前致电中央台新闻热线400-800-0088反映,她在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时候,户口托管部门——北京市海淀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必须先保证子女户口绝不落户到海淀人才,才能办理。

  针对此事,中国之声和中国广播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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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中琪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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