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1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您买过“六仁核桃”“康帅傅”“周住牌洗衣粉”吗?司法机关通报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中,就曾出现过这些“冒牌货”的名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13日发布,14日施行。

  《解释》第一条就明确了刑法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包括哪些情形,比如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间距、颜色等,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也就是说,像“六仁核桃”“康帅傅”“周住牌洗衣粉”这样的“李鬼”,在法律适用上,没有任何可乘之机。

  除此之外,“两高”此次发布的《解释》,还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力度。如何进一步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门槛,规范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去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争议问题较多。最高法民三庭庭长胡仕浩介绍:“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权利,不具有排他独占权,其本身界限相对模糊,国内外多方建议降低入罪标准,加大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解释》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依据刑法,“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解释》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降低了入罪标准。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分析:“扩充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范围;二是调整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和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就是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解释》进一步构建体系化、规范化的定罪量刑体系。本着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重大损失”认定标准,更符合司法规律。胡仕浩分析:“考虑到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来讲比较隐蔽、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特别是损害后果查证、举证都比较难,所以《解释》规定,对这类行为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不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实际损失。”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的问题,《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胡仕浩举例说:“比如《解释》规定,只有在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情形下,才能依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确定损失数额,而不应将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扩大适用于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是为了统一我们司法实践中的认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司法解释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郑新俭表示:“认罪认罚的;取得权利人谅解的;具有悔罪表现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