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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被告赔付5482.85万

2018-08-28 09:5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泰州8月28日消息(记者景明 泰州台记者闻栋)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昨天(27日)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等费用5482.85万元。

  据了解,此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兴化市区及周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几十个小时,严重威胁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特别严重的是,这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休渔期,违法处置废碱液也给长江水环境、鱼类资源、生态服务功能造成了巨大损失。

  昨天上午10点,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此案不仅案件性质属于全国首例,赔偿金额也巨大,颇受关注。

  法院判决书显示,安徽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于2014年5月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交给没有处置危废物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孙志才、丁卫东等人先后分多次将废碱液排入长江和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导致江苏泰州靖江和兴化市城区饮用水源中断取水。

  此前,相关法院已经对涉案的19名被告人和2个被告企业做出刑事判决。在庭审中,安徽海德公司辩称,违法排污是个人行为,杨峰未按公司要求,擅自将废碱液交给他人非法处置,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此观点并不成立。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顾金才表示,杨峰是单位的营销部负责人,代表单位,处置的是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物,而且这些危废物是单位处置给个人,单位还支付了部分费用,因此认为杨峰行为是职务行为,是为单位谋利。

  在赔偿责任和金额方面,被告方面辩称,被污染的长江、新通扬运河经过水体流动已经自然净化恢复,无需进行修复。对此,顾金才说:“这个观点很荒唐,如果像被告这么讲,相当于以后还可以向长江以及内河排放废毒废液,显然这种观点没有事实依据,是不科学的,我们要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

  与以往此类案件判决不同的是,法院在这次判决中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了损害赔偿服务功能费。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亚平介绍,本案废液倒入长江以后导致长江水系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他们增加了环境服务功能损害的赔偿,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侵权谁承担责任”的司法理念。

  根据法律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一是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是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目前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体系越发健全。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贺震表示,省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的赔偿权利人,按照省政府的委托,环保、住建、水利、农业、海洋渔业、国土、林业这七个部门在各自的分工范围内,都可以提起类似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巨额赔偿资金如何使用?如何确保精准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立法机关、财政主管部门酝酿建立专项基金或者资金管理制度,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编辑: 赵亚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