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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 彰显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2018-08-27 07:1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27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是继2015年《条例》修订后的再次修订。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分三编、十一章、142条,《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新修订的《条例》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条例》在总则部分增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条例》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还增加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等,强化《条例》的政治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指出,《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细化、具体化。马森述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有关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

  新修订的《条例》紧扣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增写了对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不力、扶贫脱贫工作中侵害群众利益、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欺压群众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高波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打赢脱贫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要保障和改善民生、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都离不开坚强的纪律保证。

  《条例》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条例》还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马森述说,2015年修订的《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了很多新的违纪行为,比如违规揽储和以考察学习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针对一些新的违纪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提高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将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使之固化下来,坚持下去。

  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一再强调,要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就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新修订的《条例》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近年来,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先进行党纪政务处分已成常态。新修订的《条例》将其上升为制度要求加以固化,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在马森述看来,此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纪法贯通和纪法衔接。对于犯错误的,特别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要先作出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目的就是要突出党的先进性。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政治组织,纪律的要求严于国家的法律。因此在对党员进行处理时,应当先依纪依规,把纪律挺在前面。

  《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例》还对其他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详细规定。

  高波指出,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新修订的《条例》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其中。马森述表示,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就是要通过抓纪律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此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将“四种形态”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一个总要求,目的就是强调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要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监督挺在前面,把纪律挺在前面,使纪律审查工作能够更好地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要求。

编辑: 张潇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