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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必修课]非营利法人设红线:专款专用 善款善用

2017-03-19 09:1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1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民法典中的“统领”,明确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民法总则对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基本分类和特别法人的规定,被认为是重要的突破和创新。

  村委会签合同有效吗?

  案例:“大家好,我是代表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大民。今天一早,就接到了在老家当村长的舅舅的电话,说村子里要架桥修路,正跟施工方谈合同的事儿。可这合同,盖谁的章呢?总不能盖舅舅自己的吧?盖村委会的章,施工方又有顾虑,说村委会名义签的合同能作数么?”

  湖南省法律顾问秦希燕律师分析,施工方的顾虑是有原因的。原来,村委会这样的机构没有法人地位,没有法律人格,在市场经济上,它签订的东西是无效的。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另外还有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架桥修路,这事应该属于村委会职能吧?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教授指出,村民是一个群体概念,不是一个主体,是个人。但这个活动又代表了整个村子,就需要一个法律上的主体作为合同当事人出现,这时候,村民委员会就担当了这个角色。

  赵教授说,居委会、村委会有了特别法人资格后,还拥有了独立开展经营业务、开银行账号、申请贷款等权利,打官司也可以独立做原告和被告了。总之一句话,以前办不了的事,如今都能办了。

  赵旭东说:“以往的问题是,居民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是一个法律主体吗?有权签订合同吗?签订的有效吗?以后打官司的时候,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吗?现在有了这样一个特殊主体规定,就有了一个完整的主体身份,就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

  医院做慈善,与赚钱矛盾么?

  案例:“最近,我同学阿义在微信朋友圈抱怨,说他想干一番大事业的梦想遭到了打击。他筹资开了家眼科医院,为当地经济困难的老人免费做白内障手术,同时也给其他病人正常看病。结果网上有人骂他,说他这是打着慈善的噱头赚大钱。阿义委屈说,‘我们又没有政府拨款,也不是靠社会捐助,我得给大夫、护士发工资,各种设备得花钱,日常开销大得很!而且我们一直履行给经济困难老人免费做白内障手术的承诺,医院营利也照章纳税了。’”

  阿义的委屈,民法总则里有没有给个说法?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这样看来,阿义的医院属于民法总则说的营利法人,做慈善没有错,正常营利也没有错。对此,赵旭东教授表示,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挣的钱最终是要分配给投资者、成员,它就属于营利法人,就不以他是办学还是医院这样的具体活动来划分,这会对很多民办社会组织,医院、学校、文化团体,提供合法的法律形式,可以正大光明地从事营利性活动,会促进这些领域的社会事业发展。

  我的捐款去哪儿了?

  “今天单位组织捐款,我跟老婆申请了200元钱。老婆非要追问,这钱捐给谁了?干嘛用?我只知道,是捐款给一家基金会,至于这基金会拿着钱干什么了?我还真答不上来。基金会肯定属于非营利机构,除了用于慈善,这钱它还能用到别的地方去?我查查民法总则有没有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民法总则还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这意思就是,捐的钱干啥了,捐款人有权知道有权查,而且即使以后这个基金会不办了,也得把捐款用于慈善、公益。

  赵教授指出,这民法总则里写的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区别很大。不仅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不一样,连交的税都不一样。所以,对于非营利法人有着严格要求,善款善用,专款专用,这就是专为非营利法人设定的红线。

  赵旭东说:“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他就不能追求营利性目的,如果有获利,赚了钱,只能用于公益性活动,不能分配给成员或者投资者或者创办人。红十字会是一个典型的非营利性法人,属于公益组织或捐助法人,只能从事公益性社会活动,不能进行营利活动。”

编辑: 朱琪
关键词: 民法总则;非盈利法人;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