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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必修课]亲人失联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2017-03-18 08:0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明确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密不可分。曾有人说,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可以不跟法院打交道,但没有办法不和民法产生联系,甚至在生前和死后也是如此。既然如此,今天我们就继续跟随代表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大民,一起进入《民法总则必修课》,看看关于权利和义务,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

  见义勇为致人损害要担责么?

  “大家好,我是代表咱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大民。正像歌里面唱的那样,最近,我确实有件烦心事儿。上周,我开车下班,中途碰到一位遭遇车祸受伤的老大爷。当时肇事者也跑了,也来不及叫救护车,我就赶紧把大爷送到了医院。经过检查,老大爷是脊椎骨折。这下可不得了,老大爷的子女都认为骨折是因为我施救不当造成的,非让我赔偿损失。可我是见义勇为、一片好心啊!对了,听说前几天通过的民法总则里专门有一条就是“好人法”条款,我查查它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咦?这是不是意味着今后这样的行为,就不用担心赔偿的问题了呢?中国政法大学的朱巍老师解释,一旦对被救助人造成损害的,这里删掉了“重大过失”,更多的是鼓励这种救助行为。只要有了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就不应当让英雄去承担额外的责任。

  看来,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是可以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朱巍老师提到了“重大过失”的情况,据了解,原来民法总则草案里,这一条后面确实还有一句,说的是如果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给受助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最终,民法总则将这样的表述删掉了。为什么要删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解释,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重大过失的相关)规定,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

  民法总则是倡导大家做好事的,这也是人大代表们的主流声音!有了法律作保障,不用再有“救人恐惧症”了。有句歌词说的好: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乐于助人的事儿,今后大民我还得继续做下去。

  亲人一直失联怎么办?

  “昨天,老家的二婶来我家串门,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起了生活的不易。五年前,二叔和几个同伴出海捕鱼时和家里失去了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留下二婶和两个还在上小学的孩子相依为命,日子过得很是清苦。眼看孩子们的花销越来越大,二婶想把二叔名下的一套房产和一辆货车变卖了。但二叔生死未卜,这些东西也卖不了啊!为此,二婶让我帮着她想想办法。我曾听别人说过,人要是实在找不着了,好像可以宣告死亡,先翻翻民法总则里怎么说的。”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民法总则里还对如何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作出了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确定死亡的日期又有什么用呢?朱巍解释,死亡时间点一旦确定的话,相关的继承就要马上发生。第二方面,对商业保险的死亡赔偿方面有重要意义,赔偿额、赔偿时间都可以具体化。第三,在这个时间点之后,(夫妻)另外的一半再寻找新的幸福,在法律上就没有相关的障碍了。

  民事诉讼时效延长了?

  “去年年初,高中同学小李曾向我借了20多万元,说是要创业开公司。看到小李创业也不容易,原本去年2月份就该还我的那20多万,我也没着急向他要。不过,前几天老婆提醒了我,说民法总则里好像有什么诉讼时效的规定,借出去的钱要是不着急要,可能就要不回来了。20多万对我来说可不是个小数目,吓得我赶紧查了查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此,记者专门请教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忠厚。据他介绍,诉讼时效的规定原来就有,新制定的民法总则对此又作出了重要修改。以前一般是两年,比如说你借我钱,两年后我知道你不还我了,两年内你必须主张,催债也好,发一张函也好,都可以。这两年你没有主张,那就失效了。这次增加一年,成为三年。这是保护老百姓权益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诉讼时效方面,还有一个关于受侵害未成年人的特殊条款,这些天媒体上讨论的也比较多,听说不少法学专家还给这条规定“点赞”呢!这到底是啥条款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什么意思呢?据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介绍,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不用担心索赔时的诉讼时效问题,因为在18岁成年后的三年内,受害人仍然可以对加害人“秋后算账”。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受害人因为年龄小而丧失维权的机会。这就意味着至少可以在21岁之前主张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说发生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最后计算下来可能还不止是21岁,这就比较有利于在未成人时期被侵害的人更有效、更周到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 姜萍
关键词: 民法总则;见义勇为;亲人失联;民事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