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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开审理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纠纷案 撤销一二审判决

2018-04-26 17:1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2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18年4月26日是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纠正关于申请商标类型不当认定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2014年由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先后在法国核准注册、国际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香水、浓香水等。之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国家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由于申请被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迪奥尔公司复审申请、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一路将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法庭上,迪奥尔公司委托代理人强调,申请商标是由法国的艺术家为迪奥真我香水量身定制的,指定颜色的立体商标。香水瓶分为三个部分,顶部是由透明的珍珠形状构成,中间的颈部是由粗到细再逐渐加粗的形状构成,并且由金色的金属丝线均匀地缠绕在瓶颈上,而下部是由透明的水滴状的瓶身构成。它的设计灵感主要产生于马赛族的颈环,瓶身则是由历史悠久的意大利莫拉诺岛的工匠手工吹制而成。所以整体流畅的线条以及金色的瓶身,宛如一捧灿烂的鎏金流入到手中。因此具有非常高的美学价值以及非常强的辨识能力,它已经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要求。

  迪奥尔公司认为,迪奥真我与其他香水产品差别较大,并且已经获得了相关公众的普遍认可,可以与迪奥尔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更主要的是在2009年已经直接在中国注册商标成功。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强调,并不是有创意的设计,都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很多玻璃瓶都具有颈细肚圆的特征。

  被申请人代理人表示,包装或者容器的形状天然就欠缺显著性。几百年来,生产者把玻璃瓶作为调味品和香水、化妆品的容器来使用,很少有人通过一个容器识别为一个商标,消费者没有这样的识别习惯。人们知道有一句广告词“Dior”,说明它仍然附以文字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请商标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重新审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重新审查中应当重点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经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二是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本院注意到与本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最高法终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纠正关于申请商标类型不当认定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专家认为,此案充分彰显了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精神,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强调了履行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的精神,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主导作用,体现及时救济和全面保护权利的精神,对于努力将中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大有裨益。

编辑: 王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