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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恶意欠薪定罪量刑标准
2013-01-23 07: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打印本页   我要评论   关闭
    

    中广网北京1月2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今天开始施行。13-1-23 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今后,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简单地说,如果是拖欠一个劳动者的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到两万以上的,或者拖欠了10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到十万元以上的。又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的,这个时候如果行为人仍然没有支付,就可以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各地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在5000到两万、三万到十万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报最高法备案。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逃避支付的情形。

    周加海:第一个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等”第二个是行为人逃跑的,藏匿的,第三个是隐匿、销毁账目,包括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的。第四个呢,是其他方法,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如果他的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都可以认定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在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判决前,支付劳动报酬并赔偿相应的损失,都可以得到从宽处理,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尽快地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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