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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在京举行

2018-04-23 23:0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23日消息(记者刘会民)由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电子商务规则与电子数据效力”——第二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22日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举办。200多位来自有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业、律所等机构的电子商务领域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参加论坛。

论坛会场

  本届论坛围绕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电子商务规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签名法》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等议题,依托电子商务法治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着眼当前热点问题,通过“专家会诊”,对影响电子商务持续稳定发展的问题、难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讨,并就如何应对电子商务法治挑战、促进行业繁荣有序发展,提出了真知灼见。

  完善电子商务规则方面,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邱宝昌会长表示,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的精神,邱宝昌会长认为,电子商务法应确立以下规则。1、交易平台的赔付先行的规则。这一规则的确立是压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2、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交易信息规则,给经营者收集信息划红线以确保收集的信息正当、必要、合法;3、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在电子商务中应充分得到尊重;4、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平台电商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5、电子商务法应明确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引导规则,创新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企业依法经营,把重监管电商转移到监管交易平台和电商并重上来;6、实施格式合同备案规则,确保平台与电商格式合同,平台、电商与电商辅助经营者的合同、电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公平;7、公平竞争审查,培育公平的市场环境,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邱宝昌会长还认为,互联网平台主要有信息平台、社交平台、交易平台等,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类平台间呈现出了融合发展的趋势,但在众多互联网平台中,交易平台不仅是互联网平台的核心,也是电子商务交易体系(交易平台、电商经营者以及包括电子支付、物流快递等在内的辅助服务者)的核心。就电子商务交易体系而言,交易平台既是准入、经营等规则的主要设计者、制定者,也是平台秩序的管理者、监督者。在网络交易管理责任承担方面,邱宝昌会长表示,现有的 “避风港原则”和《消法》第44条的“指示原则”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变化,对于网络交易的监管,交易平台应当承担更为切实的责任;交易平台基于其资源技术优势及其在网络交易中所处的地位优势,应当强化自身以及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与服务活动的电商经营者与辅助服务者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通过制定公平的规则、合同等方式来细化责任、规范经营,特别是在用户数据信息的收集、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压实交易平台的责任。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应破除传统定式,首先要抓住交易平台这个“牛鼻子”,市场监管部门主要监管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主要规范电商经营者和辅助服务者,实现监管的层层传导、层层落实;其次,除了适用“超市规则”等规则外,还应当借鉴行业自律模式以及交管积分制模式进行监管。既要用包容审慎的态度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也要强化规则的制定和责任的承担,以此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表示,消费者保护实际上越来越成为一个全球的话题,消费者保护也越来越应当放眼世界来进行观察。而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主要还要从电子商务的立法理念以及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对策等方面进行考量。陈剑主任认为,首先,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不应当成为平台借用者的法外之地,电子商务平台既是风险的引入者,也是风险的受益者,还是风险的控制者,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其次,互联网经营不应当成为商业模式的试错之地。基于共享单车的教训,我们特别希望电子商务立法能够从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角度,能够加强预收资金和押金方面相应的管理,包括经营者的资质限制、资金的要求、履约的担保、费用的退还、信息的霹雷、制裁措施等加以规制。第三,互联网经济不应当成为利用技术手段欺凌伤害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希望互联网企业通过竞争获取空间的时候,要关爱消费者,要善待消费者,要切实保障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严格履行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在技术不断进步的同时赢得发展。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就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进行了深入探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就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度分析。

  个人信息与数据权益保护方面,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未经允许授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超出法律底线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化采集、使用和买卖不仅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而且可能涉嫌犯罪;但是,个人信息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因此可以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处分。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关键点就在于商业使用者是否遵循了《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三个原则。因此,在大数据商业的背景下,网络隐私就像一把双刃剑,法律需要保证的就是剑柄应该握在用户自己手里。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冯霞认为,网络隐私权是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而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但是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对隐私权规定的较少,加之我国用户保护隐私权的意识淡薄,实践中用户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侵权主体既有网络个人用户,也有网络经营商,还有设备供应商。法律保护的途径就是完善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一是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单独的网络隐私权法;三是处理好与国际间的合作。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认为,海量数据集合而成的“大数据”带来的不仅仅是机遇,往往也会伴随着较大的安全风险问题。数据信息的非法获取、泄露及交易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干扰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也给大数据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阻碍。由于大数据的特性,传统的物理保护模式已经难以应对数据信息的非法获取、泄露和交易;同时,由于数据信息的权属存在争议、主体多元化等原因,导致法律边界较难界定、消费者维权难等现实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从社会、法律、技术等多个层面对大数据进行研究,进而进行调整、保护和规范,使数据信息安全的获取、利用和共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与社会监督部干部闫毓珊认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应从源头上强化对经营者收集信息行为的规范,尤其是对被广泛使用的手机APP自动且过度获取权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加以规范。手机APP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获取权限,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利用所获权限收集、使用与消费交易无关的其他信息。

  其他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上述问题的解决,纷纷给出自己的意见建议。本届论坛通过对电子商务领域各类问题的深入研讨,在深化认识、凝聚共识的过程中,也有效促进了对策建议的形成以及研究成果的转化。同时,本届论坛也丰富了电子商务法治研究的内涵,将电子商务法治研究工作推向了更高水平。

编辑: 申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