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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2018-07-25 09:37:00来源:央广网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价格行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国计民生。7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分总则、行为规则、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38条。根据《条例草案》,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价格行为。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及时、规范地公布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遵守价格促销承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或者误导。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明确标示优惠方式。

  或将建立价格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条例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指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完善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披露、价格承诺、信用奖惩等制度,并可以与有关部门对捏造和散步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价格行为

  根据《条例草案》,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价格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在订制和取消计费服务时设置不对等条件;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未尽告知义务,单方面收取交易相对人费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

编辑: 宋月

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提交审议

7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