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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反贪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2012-09-08 16:22   来源:检察日报    打印本页 关闭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一般为国家工作人员,多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复杂的社会关系。涉案因素的复杂性导致此类案件的查办过程存在着特殊的风险。因此,构建反贪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反贪办案过程中潜在的风险予以及时评估、及时预警以及有效应对极为必要。可以说,构建反贪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是检察机关积极适应时代发展的创新举措,是检察机关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确保反贪办案取得良好综合效果的有益探索,更体现了检察机关自我完善的努力。

  反贪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涉案因素进行全盘性的考量、分析,研判出在立案、侦查取证、采取人身或财产强制措施等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及时作出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的一种工作机制。反贪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具有以下特性:第一,检察业务专属性。反贪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只能由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做出。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涉案风险进行的评估是专属于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人员的检察业务活动。第二,程序启动阶段性。反贪案件属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人员会经历完整的初查、立案、侦查等过程。其中,反贪案件的立案是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关键程序,具有法定的标准和严格的审查过程。反贪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启动通常是在立案阶段。第三,评估因素多样性。反贪办案风险评估应当考察综合性因素。例如涉案人数、涉案人员的健康状况、涉案人员的职务级别、涉嫌犯罪数额、涉案款物的流向、涉案人员的社会关系、涉案人员的家庭情况,等等。第四,目的指向的明确性。反贪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研判并有效应对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风险,确保取得好的办案效果。

  笔者认为,反贪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的构建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风险评估对象

  所谓风险评估对象,就是指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案件。笔者认为,存在以下情形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一是涉嫌犯罪金额不大的要案;二是涉嫌犯罪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深入扩大侦查前景不明朗、把握不大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且涉嫌犯罪,但存在特殊情况,没有中饱私囊行为的;四是单位涉嫌受贿犯罪,但涉案金额大多用于公共活动没有中饱私囊的;五是五人以上涉嫌共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较多的;六是涉嫌犯罪行为在法律、政策上存在争议的;七是立即立案侦查可能会影响当前大局的;八是初查工作已经穷尽,但对是否立案侦查把握不准的;九是其他可能妨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充分体现的。

  对于上述类别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高度警觉,及时启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及时研判风险,有效应对风险,尤其是对这些类型的案件拟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拟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拟作出扣押、冻结财产决定时,更要强化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责编:邹佳琪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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