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26消息(记者 孙汝祥 实习生 李青逸)一而再,再而三。4月25日,江苏阳光公告,于当日收到上交所关于该公司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此前,公司分别于1月31日、3月4日收到上交所下发的业绩预告事项监管工作函、二次监管工作函。

而在2022年,江苏阳光曾因信披违法被江苏证监局处以警告并罚款。

上交所三发监管函

4月25日,上交所发出《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当日,江苏阳光提交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2023年度预计实现归母净利润由900万元更正为-10008万元,将扣非归母净利润由2400万元更正为-8539万元。上述业绩预告更正事项将导致公司2023年业绩预告由盈转亏,同时根据审计进展,年审会计师拟对公司2023年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对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根据公司公告,本次业绩预告更正主要原因是,提高对关联方江苏阳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服饰”)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信用减值损失增加8860.57万元,提高对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担保预计负债比例,信用减值损失对应增加2000万元,上述事项对公司净利润影响合计约10359.94万元。

为此,上交所要求江苏阳光审慎判断坏账计提和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并在年报和资产减值公告中充分披露相关情况,积极配合年审会计师出具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认真核查是否涉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年审会计师则被要求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并结合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更正情况对财务报告履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切实承担中介机构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

实际上,这并非江苏阳光因业绩预告事项第一次收到监管工作函。

1月31日、3月4日,江苏阳光分别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一》”)和《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有关事项的二次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二》”)。

《工作函一》要求江苏阳光核实并说明公司向控股股东阳光集团购买土地事项中,阳光集团是否存在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与江阴建禾钢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建禾”)的交易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工作函二》要求公司进一步核实并披露,在已支付1.7 亿元土地转让款的情形下,公司未支付剩余44万元的原因,是否存在故意拖延支付避免导致控股股东因无法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 违约的情形。关于公司与江阴建禾的资产交易,尽快核实是否与江阴建禾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年审会计师应核实公司已支付的1 亿元土地转让款的资金流向,是否存在实际流向公司关联方的情形。

而据年审会计师核实,根据获取的证据,公司支付的1亿元土地转让款存在流向控股股东阳光集团的情况。

曾因信披违法被证监局警告罚款

在此之前,江苏阳光就曾因信披违法违规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警告、罚款、出具警示函等举措。

2022年10月19日,江苏证监局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董秘赵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2月5日,江苏阳光董事会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热电”)停产的议案。2021年9月9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政府签订协议书,约定徐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30日,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江苏证监局认为,该收储事项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利润总额6447.6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24%;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应不晚于2021年9月13日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4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法情形。

2022年5月27日,江苏证监局对江苏阳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经查,江苏阳光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存货披露不准确;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不完全准确;公司2013-2020年定期报告中未披露阳光集团作出的向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上述行为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央广资本眼)

编辑:曹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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