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天津7月12日消息(记者褚夫晴 见习记者杨辉)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赋能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修订发布新版《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是针对合规连锁企业的便利化审批模式。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总部通过市级评审后,其新开办直营门店提交完整申请材料、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市场监管部门可先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核查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新版《办法》修订紧扣法规更新、监管升级、信用约束强化的核心需求,在适用范围、主体责任、信用监管等关键维度完成优化升级,精准适配食品连锁行业发展新态势。
新版《办法》进一步拓宽政策受益覆盖面,明确将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两类业态全部纳入适用范围,明确企业需具备统一品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运营管理等规范化经营条件,并在京津冀范围内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天津市至少开设1家门店),且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同时,新版《办法》将非天津市注册的企业总部跨省在天津市开设门店的,纳入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受益企业范围。
在监管层面,新版《办法》进一步压实连锁企业总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总部规范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和专职食品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为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本次修订健全信用奖惩机制,细化失信退出规则。新版《办法》明确四类取消“先证后核”评审资格的情形,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不再符合《办法》适用情形;企业总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总部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者天津市连锁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总部或者天津市连锁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此次修订还同步规范了条文结构,并对相关文书表单进行配套更新。
新版《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在提升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的同时,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推动天津市食品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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