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天津2月23日消息(记者韩雨晨)记者从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起草《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紧扣天津生态环境治理实际,明确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除滨海新区)发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滨海新区视自身情况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同时,《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辖区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从日常生产的扬尘污染管控,到隐蔽性极强的偷排漏排行为,再到关乎生态安全的重金属超标排放、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办法》将十八类行为悉数纳入有奖举报范围,实现了对大气、水、土壤、固废、碳排放、放射性废物等多领域环境违法的全覆盖。
此外,《办法》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案件承办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接到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的,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奖励。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鼓励企业内部人员成为“环保吹哨人”,企业内部人员举报本单位环境违法并立案处罚的,需提供工资流水或举报前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等有效身份材料,即可在原有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奖励金额10%的奖励,增加奖励金额最高2000元。
为方便公众便捷举报,《办法》打通多渠道举报路径。公众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举报;可登录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进行网络举报;也可微信搜索关注“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公众号,通过移动端线上举报;同时保留传统来信来访渠道,可将举报材料寄至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邮编300191。
《办法》也明确了六类不予奖励的情形: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举报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举报的;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改正,举报事项处于整改期内的;不存在生态环境违法事实的;举报事项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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