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太原5月9日消息(记者张洁)日前,《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办法》规定,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建筑位置、层数、层高等需进行审批。

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办法》明确,应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进行审批。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办法》要求,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的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规划管理的实施细则。乡(镇)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并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编辑:郎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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