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济南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市政府筹集建设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配租管理、租后管理、维修管理、社区管理和物业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市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服务。
《办法》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对所有承租家庭检查1次,及时掌握承租家庭履行合同、家庭状况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来源: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编辑:李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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