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济南3月19日消息(记者刘博伦)近日,四川消费者袁先生向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反映,其网购的锂电电动自行车,收到货后发现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显示的电池类型为铅酸,袁先生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要求退一赔三。

袁先生收到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显示,电池类型为“铅酸”(央广网发 袁先生供图)

网购锂电电动车,收货后问题频发且电池与宣传不符

袁先生说,2025年12月,自己在电商平台下单收到电动自行车时发现包装破损,手刹断裂,灯壳破损,钥匙孔错位,车筐盖偏小。后来他又发现很多小的质量问题,最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车辆配备电池与自己购买链接的电池型号不同。

袁先生向记者展示的电动车合格证上显示,电池类型为铅酸,可“拍下的链接是锂电电动车。”随后,袁先生又向网店客服电话求证,“客服跟我说,他们发给我的车配备的就是锂电电池。”以上说法,袁先生有录音为证。

袁先生的购买记录显示拍下的链接及订单都是配备锂电池的电动车(央广网发 袁先生供图)

袁先生所说的质量问题,其提供的与网店客服沟通记录显示:网店愿意为他补发破损的零部件。

袁先生向网店客服反映电动自行车存在的质量问题(央广网发 袁先生供图)

认定商家欺诈,商家认证地址查无实处

袁先生说,感觉被骗的他向网店所在的电商平台进行了举报,“平台显示我的举报成立,也要求网店承担退货运费”。随即又遇到了新问题,“网店指定的物流无法寄出,而我这边能发的物流网店又不收。”

袁先生与网店在退货物流选择上存在分歧(央广网发 袁先生供图)

“后来我要求平台披露商家信息,平台核实完我的身份后,向我披露了商家的认证信息”。袁先生说。

电商平台向袁先生提供商家认证信息(央广网发 袁先生提供)

电商平台提供的商家认证信息显示商家注册地址为山东省临沂市某地,袁先生便根据地址向商家认证地的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临沂市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对商家认证信息中的地址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向袁先生出具调查结果:“诉求人袁松先生,2025年12月7日,其通过某平台电动车总工厂店购买电动车,商家宣传锂电池,实际铅酸电池,合格证与实际不符,属于欺诈消费者,要求给予退一赔三。经执法人员落实,我局执法工作人员根据诉求人提供的被诉方地址,现场调查落实该地址是一家农户。我局执法工作人员走访周边农户均称没有该新国标电动车总工厂店铺在此经营。”

临沂相关部门向袁先生出具的调查结果(央广网发 袁先生供图)

记者介入调解 商家履行退一赔三

近日,就袁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向临沂市相关部门了解事件进展。工作人员表示,已对商家和消费者进行了多次调解,商家不接受退一赔三处罚,双方未达成和解,建议走法律诉讼程序。 随后,记者致电商家就袁先生退一赔三的诉求进行沟通,商家表示继续会再和消费者进行协商。

记者向袁先生转达了商家的沟通意愿,袁先生和再次沟通后告诉记者,商家又说是发错货了,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记者将袁先生的沟通结果再次反馈到临沂市相关部门,经相关部门反复与商家协商调解,网店最终同意袁先生退一赔三的诉求。目前,袁先生已收到赔偿款。

律师解读:商家改口无依据,维权需凭检验结论

就本次消费纠纷,山东辰林律师事务所怀其新律师认为:“商家随意改口对所售产品核心参数(电池类型)的认定,缺乏合理依据,不能成为其规避责任的理由。如果商家对袁先生反映的情况有异议,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验得出明确结论,再结合检验结论依法判定。”

怀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本次消费纠纷中,若确认车辆实际配备铅酸电池,而商家宣传为锂电池,即符合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袁先生主张退一赔三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消费提示:网购大件需核实,留存凭证助维权

对于此次消费纠纷,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处投诉部主任张晓盟提示广大消费者,网购电动自行车等大件商品后,应第一时间仔细核实产品外观、核心配置等信息,重点核对合格证标注内容与商家宣传是否一致,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为后续可能的维权做好准备。

编辑:李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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