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草案二审稿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学位授予条件,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促进特色发展。

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

一是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进一步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二是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博士专业学位通过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

三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包括:

在立法目的中突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提高学位质量;

完善学位工作体制;

完善学位授予条件;

完善学位授予程序;

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涉外学位方面的规定等。

对于完善答辩程序,草案二审稿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针对涉外学位管理,草案二审稿明确对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并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授予学位的条件;对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学位证书的承认分别作出原则规定。

编辑:苏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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