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13日消息(记者 费权)近日,电商平台上一款特殊商品引发热议:印着肖战、易烊千玺、刘亦菲等近百名明星肖像的网纱头套,以15元起的低价热销,部分店铺月销量突破万件。面对“是否获得授权”的质疑,商家直言“没有授权”,却以“搞笑道具”为由为自身行为辩解。在流量变现的诱惑下,这种“坦诚式侵权”不仅触碰了法律红线,更折射出对公民人格权的漠视。针对这一现象,央广网采访了北京知审律师事务所金杰律师,他表示,肖像权不是“流量唐僧肉”,“搞笑”绝不是侵权的挡箭牌。

金杰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肖像权作为公民核心人格权之一,其行使的核心前提是“获得同意”,除非符合“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等法定免责情形,否则任何使用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具体到明星肖像头套事件,金杰律师指出,商家的“搞笑道具”说辞完全站不住脚。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商家的行为已满足侵权认定的核心条件:一方面未经明星本人或其授权方同意,擅自将肖像用于商品制作;另一方面通过销售头套直接获取商业利益,完全符合“未经同意+营利目的”的侵权认定标准。即便打着“搞笑”旗号,也无法改变其商业侵权的本质,且该行为并不属于法定免责范畴,涉嫌侵犯肖像权已是既定事实。

“部分商家可能误以为‘只是印个头像卖小钱’,认为即便侵权也无关紧要。”金杰律师强调,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远超想象,一旦构成侵权,商家将面临多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若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赔偿金额的认定会综合多种因素。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类似案件为例,某网店未经博主同意使用其肖像用于服装宣传,最终被判令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而此次明星头套事件中,部分店铺月销量破万,销售额可达15万元以上,若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商家需承担的赔偿将包括明星肖像的商业价值损失、维权成本等,数额可能远高于普通肖像侵权案件。此外,若头套存在丑化、污损明星形象的情形,还可能加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除了明确的法律责任,金杰律师还提到,明星肖像头套的热销还潜藏着多重社会风险。此前已有不法分子利用明星面具实施诈骗的案例,而明星肖像的泛滥使用可能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通过头套伪装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治理带来挑战。同时,这些头套若被用于低俗表演、恶意调侃等不当场合,会严重损害被侵权人形象和社会评价,即便商家无主观恶意,也需对由此引发的扩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电商平台作为交易场所提供者,并非可以置身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目前部分平台对这类侵权商品仍未采取下架、限流等措施,若明星维权时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平台也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追责。

金杰律师表示,明星头套的热销,本质上是商家利用明星流量谋取利益的投机行为,但任何商业创新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肖像权不仅是明星的权利,更是每一位公民的人格保障,从普通人到公众人物,其肖像权益都应得到平等保护。此次事件再次提醒市场主体,“搞笑”不是侵权的借口,唯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严守法律边界,才能让商业活动行稳致远。

编辑: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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