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记者5月18日从国家卫生健康委获悉,为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社会工作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化基层公共卫生能力,深化社会共治。
《指导意见》强调,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发挥,夯实卫生健康领域基层基础。到2030年,公共卫生委员会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与村(居)民自治活动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村(居)民健康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指导意见》提出了多项重点任务,要求协同开展卫生健康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要依法协助组织村(居)民和驻地单位积极参与卫生健康活动,要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的组织、动员等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开展法律法规、工作实务、经验分享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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