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5日消息(记者 费权)批量注册会员、爬取用户数据、搭建分销网站……平台长期投入运营、汇聚而成的用户数据,正被他人以技术手段批量攫取,打包上架,按天售卖。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该院首例依据新增数据专款保护数据权益的案件,认定被告王某不正当获取、使用职场社交平台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充值多个会员爬取数据 搭建网站对外售卖

原告某科技公司是国内知名职场社交平台的运营主体,平台内汇聚了海量用户的姓名、职位、工作年限、完整工作及教育经历等职场数据。为保护数据安全,平台在《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内容中明确约定,禁止用户注册多个账号及实施数据爬取行为,并设置了登录验证、访问权限管理、追踪加密参数等多重技术防护措施。

被告王某为非法牟利,使用多个手机号注册了涉案平台账号并充值商务会员。他通过获取网页源代码、编写爬虫程序的方式,避开平台技术防护措施,自动抓取全平台核心职场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同步至自己搭建的非法网站。随后,王某又通过二手平台以自营加分销的模式,对外销售该非法网站1至15天不等的短期访问权限,以销售非法获取的数据内容为主营业务且销量较高。

原告认为,被告王某未经许可运营、销售涉案网站的付费使用权,提供涉案数据查询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请法院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王某则辩称,其服务仅针对有临时简单查询需求的用户,与涉案平台服务受众不同,未构成实质性替代,且已主动停止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审理:适用数据专款四要件 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数据属于原告“合法持有的数据”。这些数据系平台经用户同意,依据《服务协议》《隐私政策》合法采集处理形成,原告通过长期运营投入,将零散单一的个人信息汇聚整合成具有体量的数据集合,形成了远超原始数据的经济价值。这些职场数据是平台开展社交匹配、招聘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核心基础,直接关系到平台的竞争优势。

法院同时认定,王某实施了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的行为。其使用多个账号充值会员、编写爬虫避开技术措施抓取全平台数据,并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售卖的行为,不正当攫取了原告的用户及市场份额,对涉案平台主营业务产生了实质性替代效果,还可能引发数据安全风险,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数据市场的竞争秩序。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量了四方面因素:一是行为方式,王某同时实施了不正当获取和使用数据两项行为,且将全平台数据对外提供,影响较大;二是主观过错,王某作为平台商务会员明知相关禁止性规定,在部分账号被封禁后仍注册新账号继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三是影响范围,其通过自营加分销模式在多个平台销售,销量较高;四是持续时间,侵权行为从2025年4月持续至12月,时长约8个月。最终法院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20万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3万余元合理开支。

本案中,法院首次明确提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不正当竞争专款的四个要件:客体要件为行为指向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主体要件为实施主体是经营者;行为要件为存在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数据的行为;结果要件为该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合法持有的数据”的认定标准,即需由经营者合法收集、存储或使用,通过实质性投入形成,并能为其带来经营利益或竞争优势。

意义:划定数据行为边界 护航数字经济发展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张倩表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平台经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平台通过长期投入、合法收集整合形成的数据集合,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与创新潜力,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数据专款,正是为了明确数据获取与使用的行为边界,防止不正当攫取他人数据成果,维护数据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点评指出,本案的突出亮点在于明晰了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框架。法院在审理中淡化了传统的竞争关系判断,更符合数字市场平台竞争、跨界竞争的特点;在“合法持有数据”的认定上,不再纠结于抽象的数据权属争议,而是从合法性、实质性投入和商业价值三个维度进行判断;在损害结果认定上,明确了"实质性替代效果"的判断标准,同时指出即便未产生实质性替代,只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判决向市场主体清晰释明了数据获取、使用行为的法律红线,为执法与司法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将有效激励平台投入资源积累和维护优质数据,促进数据要素的有序流通和利用,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王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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