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15日消息(记者费权)原本想在“萌宠乐园”与温顺小鹿亲密互动,缓解工作压力,不料却被突然起身的小鹿踢倒踩踏,造成右眼十级伤残。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涉事“萌宠乐园”赔偿游客王小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王小花购票进入某“萌宠乐园”游玩后,自行在园内购买了食物投喂散养的鹿群。正当她低头喂食时,一只看似温顺的小鹿突然毫无征兆地起身,用后腿将她狠狠踢倒在地,随后又多次踩踏她的头部。这突如其来的袭击导致王小花头部、眼部严重受伤,佩戴的眼镜也当场损毁。

事故发生后,王小花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先后支出了大量医疗费,后续还产生了配镜费、就医交通费等多项费用。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她的右眼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萌宠乐园”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便以"已及时救助伤者并全面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赔偿款项。

协商无果后,王小花将该“萌宠乐园”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庭审中,“萌宠乐园”虽对王小花主张的损失数额表示认可,但辩称王小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散养动物区域"时应当尽到更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未能充分注重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萌宠乐园”作为鹿群的饲养者和管理者,对动物的危险性应当有更清晰的认知,负有常态化安全巡查、风险警示、隔离防护和突发处置的法定义务。

法院指出,“萌宠乐园”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王小花在与动物相处时未尽到谨慎义务,也无法证明王小花存在挑逗、惊扰动物的行为。因此,“萌宠乐园”应对王小花此次事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小花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明确了经营性萌宠场所对所饲养动物致害风险应承担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游客进行常规投喂互动,园区也需预判动物野性突发风险,筑牢安全防护屏障。其次,责任主体以实际管控为依据,仅提供票务、宣传配套服务的第三方主体无需为动物突发伤人事故担责。最后,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医疗、护理等直接治疗费用,因伤残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物品损毁的财产损失以及严重伤情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属法定赔付范畴。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游客,投喂萌宠虽有趣,安全底线不能忘。动物天性难测,极易因外界刺激突发应激反应,即便鹿类等看似温顺的萌宠动物,也可能出现踢踹、冲撞、撕咬等伤人举动。游客应严格遵守园区安全警示与游玩规范,杜绝私自投喂、近距离触摸、刻意挑逗动物等危险行为。各类“萌宠乐园”须压实主体管理责任,定期排查检修防护设施,科学评估并防范动物突发风险,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编辑: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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