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秩序,有力打击网络食品、保健食品、“网红食品”虚假宣传、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网红食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9月21日,省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案例一: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普通食品虚假宣称保健功效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在网络宣传中对普通食品违规宣称保健功效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利用网络媒介,在其宣传文案及视频口播中,明示或暗示涉案普通食品具有“改善宝宝的免疫力”等保健功效。涉案产品系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当事人通过暗示性宣传用语,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警示

当事人以“改善宝宝免疫力”为宣传切入点,针对婴幼儿家长群体的消费心理,利用文案表述与视频口播相结合的方式,规避直接功效宣称的监管红线,具有较强隐蔽性。执法机关通过移送线索精准锁定违法事实,对同类网络食品宣传行为具有警示作用。

合规提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普通食品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案例二: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商行无证生产“网红代用茶”及标签含虚假内容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原满族自治县某百货商行开展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租赁房屋内发现已生产的“代用茶”试用装、成品,以及多功能分装机、混合机。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2月22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代用茶”,在外包装上粘贴自行下载修改的虚假标签,通过电商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线上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警示

当事人将普通代用茶以“钢筋草”等噱头包装,利用平台面向全国销售,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执法机关在接到举报后3日内即完成现场核查、强制措施实施及立案调查全流程,对生产设备、半成品、成品及销售数据同步固定,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合规提示:生产销售食品须先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质;食品标签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案例三:丹东凤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存在问题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不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线下实体经营,仅在电商平台开设“家和实业”店铺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经营模式为: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食品后,将货物发至某快递公司仓库,线上接单后由快递公司代为发货。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炒红果”标称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经向标称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核实,当地并无该生产企业,标签内容系伪造。同时,涉案产品“炒红果”添加食用色素“胭脂红”,但未标注具体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凤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警示

本案揭示了网络销售模式下食品经营者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将货物前置至异地快递仓库并委托代发,并不免除经营者对食品标签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义务。执法机关通过跨区域协查,锁定标签造假事实。

合规提示:网络食品经营者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均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因货物代发而免责。

案例四:锦州凌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酸奶店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锦州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互联网广告监测云平台发现,凌海市某酸奶店在其自营APP及微信小程序线上店铺商品宣传页面中,发布椴树蜜产品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宣称“短期效果:快速解酒,治疗便秘。中期效果:祛痘,靓肤,淡斑,减脂肪。长期效果:调理肠胃,改善体质,减肥瘦身调理亚健康,降三高!”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无任何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支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锦州凌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警示

本案通过大数据筛查精准锁定违法广告线索。当事人将普通蜂蜜按“短期”“中期”“长期”效果分层宣传疾病治疗功能,试图规避监管,但本质上仍属违法宣称。

合规提示: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降三高”“治疗便秘”等表述属于法定禁止情形。

案例五:辽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辽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辽化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根据群众举报,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辽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辽化分公司涉嫌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老年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开展现场核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盾顶牌破壁灵芝孢子粉等保健食品,通过店内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微信会员群推送不实科普内容的方式,对所售产品进行夸大、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超出产品核定备案功效范围,易误导老年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辽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警示

本案系针对老年消费群体进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件。当事人通过线下横幅海报、线上微信会员群推送“科普”内容的方式,将备案保健功能曲解为疾病治疗功效,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针对性。

合规提示:保健食品宣传不得超出核定备案功效范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备疾病治疗功能;以“科普”“健康知识”等形式变相宣传疾病治疗效果,同样构成虚假宣传违法。

案例六:铁岭昌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昌图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猪肉广告涉及疾病预防功能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根据移交案件线索,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图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在微信视频号发布猪肉广告违法使用医疗功效类宣传用语的违法行为开展现场核查。

经查,当事人在自有微信视频号发布猪肉销售广告,文案中使用“具有抗衰老,提高人体免疫力,保护心脑血管作用”宣传表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删除下架涉案视频,全面停止违法广告发布。昌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警示

本案揭示了食用农产品广告中常见但易被忽视的违法风险:经营者惯于将农产品的营养属性与疾病预防、保健功效挂钩,如将“富硒”宣传为“抗衰老”“保护心脑血管”等,实质上跨越了合法宣传与违法广告的界限。

合规提示:食品广告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含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辽宁日报记者 赵铭)

编辑:尹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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