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解读文章连篇累牍。如何更好的理解立法的主要意义与重点内容,本次课程原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傅国亮老师将与大家共同探讨此话题。

家庭教育立法是党中央的一项重要决策,2011年就正式启动了家庭教育国家立法的历史进程。2021年10月23日正式颁布,成为关乎民生的一部重要“国法”。立法确定了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家庭教育的内容方法以及家庭、国家和社会三方的责任以及法则,家庭教育成为依法治国的政府责任和国家事权。由此家庭教育立法从“家事”上升为“国法”。家促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的专项规划,这是家事上升为国法的法治预期和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两个部委的加入更是彰显了家事纳入依法治国序列的一个标志。

家庭状况的演变将会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也是国家为什么要关注和干预家庭教育,强调家庭教育重要性的原因所在,所以家庭教育立法的司法理念要跳出“公权与私权”的纠结。1997年,教育部与全国妇联颁布了第一个《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它是国家第一次迈出公权干预和引导私人领域教育行为的重要一步,规范中坚持了“为国教子”的理念。

家庭教育立法有两个重点,一是家庭教育的领导体制,二是家庭教育的内容方法。“教什么”是家庭教育的核心内容,也是家庭教育的重大政策。家庭教育内容、方法这个重点又分为两大任务,一是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做人教育,二是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立德树人,德的内容通常指三个层面:政治、思想、道德。每个层面具有性质不同的教育主旨,决定树人(育人)性质的是“政治之德”。

《家庭教育促进法》另一个重点是家庭教育的领导体制,国家对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国法”里至少包括了三层内容,一是国家指导,二是国家支持,三是国家政策(国家意志)。家庭教育领导体制,“国法”一锤定音。“国法”首次将设置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法律化和统一化,预示了未来家庭教育工作的新格局,这是领导体制的一个新课题。国家更要重视、统筹、推广、指导地方政府设置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这项工作,地方政府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是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的一个主要标志。

(傅国亮:原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现教育部国家督学,《人民教育》、《民族教育》杂志总编,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副会长。)

编辑:冯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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