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实行“零排放” 破题协同立法 长江船舶污染治理有了湖北方案

长江湖北段是长江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地,也是“黄金水道”的重要航段,船舶来往频繁、总量日益增长,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

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7月31日表决通过,《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长江船舶污染问题提供湖北方案。

8月1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

明确实行零排放治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介绍,此次《条例》在船舶污染治理上明确实行“零排放”制度。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处置”治理模式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水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储存,并交付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接收单位依法处理,不得向水体排放,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赵洪福表示,针对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条例》均新增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如规定向水体排放船舶水污染物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船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

长江海事局副局长左中君认为,《条例》让执法更有据可依,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体现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湖北重庆江西协同立法

郑文金表示,《条例》为适应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区域协作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据介绍,《条例》是湖北与重庆、江西第一个协同立法项目,实现长江中上游协同立法的开篇破题。条例设置了“区域协作”专章,明确加强沟通协调,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和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等信息,同时建立执法协作、应急协作等制度。

在执法协作上,要求加强与长江水域相邻省(市)有关部门的船舶污染防治执法协作,建立行政执法互助、案件移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上,规定加强与长江水域相邻省(市)有关部门协商,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信息,船舶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信息,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信息、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等信息。

“考虑到水的流动性、船舶的移动性,船舶污染防治需要运用系统思维,《条例》明确坚持长江干支流一体保护,进行全流域治理。”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陈光斌表示,《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以及与长江干流相连的通航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率先实现“干支流全域统筹”。

推动长江航运业绿色转型

航运业绿色低碳转型,是船舶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我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的类型、吨级、航线和应用场景日益丰富。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副局长王建斌介绍,目前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基本完成。2021年至今年7月,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累计5.7亿余度,相当于节省燃油13万余吨、减少碳排放42万余吨。推动建成投用LNG动力船、电动船等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300余艘。长江干线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洗舱站、LNG加注站、制氢加氢站等绿色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长江航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有力支撑。

《条例》的施行无疑为航运业绿色转型提供助力。《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船舶工业产品体系、制造体系、供应链体系绿色转型,促进绿色智能船舶的研发制造、推广使用和能源供应等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时,对建立船舶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等作出规定。

王建斌表示,未来该局将利用政策稳妥推进LNG、甲醇、氢燃料及电池动力等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与场景应用,提升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管理的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加快推进长江干线岸电监管与服务系统向支流延伸,确保“应接尽接”“应用尽用”。(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哲)

编辑:邓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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