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石家庄7月3日消息(记者崇锦芳)据河北省住建厅消息,近日,河北省住建厅通报2022年第二批10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件。详情如下:  

一、张家口市宣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张家口市某气体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的规定,张家口市宣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景县某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七)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7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饶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饶阳县某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七)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7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滦南县某液化石油气站未在储罐区入口安装静电释放装置,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吴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案

  沧州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防雷装置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吴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任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山东某能源有限公司于任丘市议论堡镇某停车场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储存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的规定,任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法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案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威县施工建设农村饮用水改造工程,在有地下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范围内施工,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3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8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赵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

 内丘县居民赵某某经营的餐馆,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连接灶具使用的软管不合格、未配备灭火器,不具备使用、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9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7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九、临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曹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

  临西县居民曹某某经营的餐馆,未安装燃气报警切断装置,不具备使用、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的规定,临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王某某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设施案

  邯郸市居民王某某在住房内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四)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李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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