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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青岛5月21日消息(记者张卫军 见习记者郜宾涛)近日,车主李先生向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反映,其购买的一辆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所产JH6货车的发动机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厂家指定的汽修公司进行免费更换后发现,在未履行备案流程的情况下,新换发动机编号竟与原发动机的一致。并且,因汽车生产厂家未提供新换发动机的相关手续,导致车辆无法办理备案登记变更。对此,该汽修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新换的发动机为备用机,并非全新。

李先生的车因故障停靠在服务区(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质保期更换发动机 发现新发动机与原机同号

李先生告诉记者,2025年11月1日,他购置了一辆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JH6货车,取得正规购车发票并完成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今年2月18日,他驾车行驶至广东茂名地区时车辆出现故障,随即拨打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的400服务热线,按指引将车辆送至指定维修点——茂名市众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茂名市众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检查并与厂家确认,李先生被告知:车辆发动机存在故障且非人为原因,车辆还在三包有效期内,可免费更换全新发动机。

3天后,李先生接到了取车通知。因需办理车管所变更登记,他当场要求“众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发动机发票、合格证书及正规维修手续,但是却被告知并没有这些手续。随后经检查发现,更换后的新发动机与原车发动机号完全一致。李先生说,他当即指出该行为违规,更换发动机需依法办理变更备案,而且不应该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出现两台不同发动机相同号码的情况。

李先生提供的茂名市12345热线反馈截图(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经当地市监部门核查“情况属实” 多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李先生说,事发后,他向茂名市12345政务热线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在茂南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组织下,茂名市众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生产方代表与自己进行了现场协商。当时,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与茂名市众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认已更换发动机、两台发动机号码相同的事实,但最终未达成解决方案。

李先生提供的一份由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馆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投诉调解书》(市场监管2026第2号)显示,他所述情况属实。

在采访中,李先生当场再次查询了茂名市政务服务网上茂名12345政务服务热线关于投诉的回复详情。该回复证实,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均属实,且其与车企、发动机生产厂家就投诉事宜沟通协商后,三方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李先生提供的发动机厂家出具的《ESN93374897发动机延保协调》单显示,涉事发动机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搭载的康明斯B7.0NS6B330发动机,编号93374897。

发动机厂家提供的发动机延保协调单(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此外,该延保协调单注明:“2026-2-18在茂名市报修发动机工作异响,经服务站茂名市众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技师现场检查确认故障原因:发动机凸轮轴二缸排气门凸轮与挺柱、三缸排气门凸轮与挺柱(挺柱平面碎裂)工作面磨损,导致发动机工作异响、更换备用发动机总成。”

记者对比发现,该延保协调单上的发动机号码与李先生提供的购车发票上原发动机号码一致。

维修方称更换为备用发动机 厂家承诺协商处理

李先生说,因无法获取发动机更换相关材料,不能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车辆修好后仍停放在汽修公司,至今无法正常运营。

4月22日,李先生再次拨打厂家400客服热线。客服回复“已再次记录投诉”,但未回应发动机“一号两用”原因以及如何解决。

李先生说,事情发生后,茂名市众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张先生一直负责处理此事。张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李先生更换的发动机由厂家指定生产商直接发至汽修公司,公司仅负责安装。发动机邮寄到汽修公司时已打好号码,与拆除的原机号码一致。他说,更换的发动机是备用机,不是全新的。至于李先生要求提供的汽车办理变更备案需要的材料,因汽车厂家未提供,他们也无法提供。

记者随后拨打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400服务热线,说明采访意图并提供车辆信息后,客服人员表示:调查后给反馈。截至记者发稿前,有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回复称,将选派代表组织车辆经销商与李先生协商后续事宜。对于“两台发动机同号”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该工作人员未做回应。

李先生拍下车辆更换发动机后的号码(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车管所:打刻与原发动机一致的编号,须严格履行备案流程

就李先生反映一事,记者采访了某市车管所相关负责人。据该负责人介绍,每台汽车在出厂时都会有一个特定的发动机号,这个号码代表的内容包含了发动机的型号、生产时间,部分也能显示到产地代码等关键信息。通过这些信息,辅助相关配套的合格证等材料,可以追踪到发动机的生产批次和制造商,以确保每台发动机的独一无二。汽车厂家在保质期内为车主更换发动机时,须提供发动机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并需要在车管所进行备案。

同时,该负责人介绍,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属于更换发动机的,要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核对发动机型号,采集新发动机号码。在实际操作中,若发动机出厂时未镌刻出厂号码,可先行完成官方备案,经上线检测各项指标均合格后,依据备案核定信息,打刻与原发动机一致的号码。全程须严格履行备案流程,并通过合规检测后方可实施。这项规定及工作流程,在全国各地均适用。

律师:在未备案情况下打刻与原发动机相同编号 涉嫌故意隐瞒更换核心部件事实

针对此次纠纷,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杰认为,结合李先生反映的情况,若更换的是非全新发动机且没有进行备案,则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中的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如果为解决售后问题,将更换的非全新发动机在没有备案的前提下,打刻与原车发动机完全相同的发动机号,厂家涉嫌故意隐瞒更换核心部件事实,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更换发动机后,无论是否变更发动机号码,均属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拒不提供发动机合格证、发票、维修证明等备案材料,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在车辆变更发动机后依法依规完成登记,其行为是对行政法规的无视,同时损害了消费者对车辆的使用权。

第二,如果在维修前厂家已承诺为消费者更换全新发动机,而实际更换的是非全新的备用机,且不提供合格证、发票、合法来源手续,属于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与保修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已构成违约。

消费者如果驾驶更换发动机却未变更备案的机动车上路,也面临多重隐患:一是被交管部门查出,面临行政处罚风险;二是车辆使用受限,无法通过定期年检,不得上路行驶。无法过户、转让、抵押,车辆价值大幅贬损;三是更换发动机未依法备案,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目前,消费者应立即固定相关证据,如保存购车发票、行驶证、维修记录、沟通录音、延保协调单、12345 反馈记录等;对发动机号、车辆现状拍照录像,严禁上路行驶;发书面函件正式催告厂家、维修公司,要求更换合格全新原厂发动机,并提供合格证、正式发票、维修证明等全套备案手续,同时要求承担备案费用、如果是营运车辆还包括停运损失。如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认可的结果,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截至记者发稿,李先生反馈,仍然没有与汽车厂家达成有效解决方案。

编辑:郜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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