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汪某以父亲病重进行手术需回家照顾为由向公司请假,公司却不予批准并据此辞退汪某。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司未对汪某的合理请假行为进行理解和宽容,其机械适用规章制度做出的辞退行为,显属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应向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2021年12月20日,汪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汪某担任财务经理一职,工资税前2万元。工作期间,汪某因其父亲患颅内恶性肿瘤,向某公司提交请假申请,至大连陪护父亲手术。2022年8月,王某以家人住院手术陪护为由申请年假2天、事假8天,公司相关人员同意批准。

因汪某父亲手术后未完全清醒、还需要陪护,汪某又申请事假5天,但公司未予批准。汪某继续在大连陪护父亲,未到公司上班。2022年8月25日,该公司向汪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汪某连续旷工5天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规定,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

汪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以父亲患病进行手术需回家照顾为由向某公司申请事假,该情形既是处理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同时,汪某按照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符合公司要求,体现了对公司劳动秩序的维护和规章制度的遵守。该公司以汪某存在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的行为,显属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应向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任青)

编辑:谭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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