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福州4月26日消息(记者张子剑)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充分展示福建全省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效,激励创新创造,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5日召开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度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

根据通报,福建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率、审限延长率、审限内结案率、平均结案时间等16个审判指标持续优化,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2024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5299件,审结25512件,同比分别上升9.71%、16.20%。其中,新收专利案件3371件,同比上升34.04%;商标案件9606件,同比上升0.82%;著作权案件9717件,同比上升21.84%;技术合同案件241件,同比上升10.05%;竞争类案件374件,同比上升25.08%。此外,新收涉外案件332件,同比下降22.25%,审结383件,同比下降11.14%;新收涉港澳台案件66件,同比上升106.25%,审结68件,同比上升88.89%,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占比较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福某公司诉福某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打击隐蔽侵权链条,平等保护国外权利人权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费列罗”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促成双方在外地法院的关联案件一揽子化解。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在涉以色列“GOTUKOLA”品牌纠纷中,发出实验区首份证据保全裁定,联合平潭海关在跨境电商物流园查扣侵权商品,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国内市场。

“福建省各级法院将强化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严格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案件审理、大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涉外纠纷,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担负起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以高质高效司法助推新质生产力孕育发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附:2024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企业与自然人签订承包协议,当该自然人以企业名义实施横向协议垄断行为时,企业仍应因疏于履行监管责任而承担垄断法律责任——某沥青公司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垄断行政处罚案。

二、通过专家田间鉴定以及间接言词证据等审查认定是否属于假冒伪劣种子——龚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三、基于NFT数字藏品所产生的权益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权利,NFT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予以规制——北京金某公司诉厦门折某公司、厦门趣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四、加工方对其通过AI生成的衍生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权益,他人未经许可规模化使用,且不利于竞争效能增加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有某公司诉长某公司、大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五、“受理→转协同→撤诉→司法确认”的审理模式,是“跨级、跨地域、跨部门”二级四部门诉调对接、多元解纷新模式的运用——浙江瑞安市某鞋厂与李某姜、泉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某鞋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六、恶意抢注涉公共文化资源的商标并依此向他人主张权利构成权利滥用,依法不予保护——泉州某广告公司与泉州某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七、实景演出类商标,具备商标持续使用时间长、市场份额位居前列、享有良好市场声誉、广为全国旅游消费群体知悉等因素的,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印象某公司与武夷山某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八、综合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合法权益,审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刮码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福建某茶业有限公司与罗某某、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九、深化运用知识产权“三同步”机制最大发挥协同保护效能,让源头治理与司法后盾共发力,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广州宝某有限公司与平潭联合信某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敖东分公司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

十、平台商家委托推广人通过“达人秀”“种草秀”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商家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三得某控股株式会社与泉州阳某贸易有限公司、杨国某、福建省安溪百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梅一某(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溪闻某茶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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