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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双《条例》实施首日特种行业基本落实到位

2017-12-02 15:24:00来源:西部网

  抽检小组对部分特种行业落实《条例》情况进行检查。

  西部网讯(记者赵昊)12月1日是《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和《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的第一天。昨晚(12月1日),西安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卫就这两个条例的落实及宣传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随机抽查。

  抽检特种行业 条例内容已基本落实

  抽检小组当晚先后走访了高新区、莲湖区、雁塔区等包含洗浴、住宿、足浴在内的5家经营性休闲场所。抽检过程中发现,随着12月1日《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实施,绝大多数商家都已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以及对涉及自身行业的规范要求,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组织员工学习,张贴宣传海报,不少商家表示,将坚决遵守《条例》规定,做到合法经营。

  对于极少数未能及时落实到位的商家,抽检小组对相关商家进行了现场宣讲,并安排辖区派出所尽快落实宣传到位。

  据了解,《条例》是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所制定出的。该《条例》于2017年6月28日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条例》将特种行业的范围明确为七类: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维修业、开锁业、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

  根据特种行业特点,《条例》对七类特种行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可经营。而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的经营者,《条例》规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向公安机关备案。

  同时,《条例》明文规定了公安机关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日常治安检查的程序性要求,对经营者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及扣押、收缴物品也作了具体规定。

  分层管控烟花爆竹 对违反者将严查

  除了对特种行业的抽检外,抽检小组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落实情况同样进行了检查和指导。

  截止抽检结束,统计数据显示西安市公安局在雁塔,长安,蓝田,临潼,户县,高陵,灞桥,航天,新城,未央,高新共设立《条例》宣传点45个,组织宣传98次,制作展板190余块,张贴3000份,发放3000份,新闻宣传5次。

  其中,浐灞分局对接到的关于举报燃放烟花炮竹的警情,分局指挥中心立即响应指派广运潭派出所出警民警赶赴现场,经核实12月1日1时17分、1时21分、1时24分、4时43分接到的警情均为同一地点燃放,其中4时43分报警人与1时21分报警人为同一人。接警后,民警遂现场立即联系报警人查找放炮位置,经核查发现放炮位置均位于康家村及秦家村附近,民警遂立即组织警力对该警情展开进一步调查,经过对康家村及秦家村内保安及周边群众详细询问后发现燃放烟花爆竹人员为该村拆迁公司员工。

  接到消息后,抽检小组现场作出指示,要求分局对上述警情进行严查,分析研判形势,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和措施,确保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效落实。

  据了解,《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实现尊重民俗传统与减少环境污染的有机统一,维护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可行性,《条例》将西安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区分三个层次进行规定,分别是城六区行政区域禁止销售、燃放,其他区县的禁售禁放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征求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在上述区域之外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机动车停车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地点禁止销售、燃放;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

  此外,《条例》针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活动设定了相应的行政许可。作出了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市安监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区县安监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

  《条例》还在烟花爆竹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的建立完善;零售经营的布点;允许销售、燃放的种类、规格;销售、燃放的巡查;经营单位和相关燃放作业单位投保的险种、燃放行为的安全规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编辑: 舒隆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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